减的身份犯本身产生疑问。构成的身份犯与加减的身份犯之间的区别究竟因什么而产生,只要对这一点未加以明确,便无法明确对二者作如此区别的理由, 另一方面却认为受贿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违法身份,这显然前后矛盾。笔者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受贿罪不同于贪污罪的地方在于,单纯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在刑法上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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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明罪,从而重罪轻判的情况;推定为贪污罪或者贿赂罪并不会冤枉行为人,不会造成轻罪重判,因为如果行为人的财产不是通过贪污、受贿所得,他完全可以讲清 犯罪构成要件的独特性,决定了这部分内容的保留。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追缴行为人的差额财产?有学者认为,只要有差额就应当追缴。不论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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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对这笔公款,应当由被告人白某、黄某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对此,不存在什么疑议。但是,应当以何种罪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有人认为,对白、黄二人 占为己有的,也应依这种方法处理,即应一律以贪污罪定性。[⑧]在具体追究被告人白某的刑事责任时,是应当直接累计其四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并根据该数额决定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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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条、第385条对贪罪和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国家工作员)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和公诉机关,当然负有举证责任,但是,检察机关在指控犯贪污受贿犯罪的举证范围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指控被告人犯贪污受贿犯罪,应该严格按照贪污、受贿犯罪的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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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如收取电费、农村提留等时,如果这些钱是国家的,而被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了,则对其以贪污罪论处。但这并非表明其取得了国家工作人员 的基础,如果离开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这个基础,则无所谓什么公务活动。公务活动的产生与存在只能以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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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受贿罪由绝对确定的死刑改为相对确定的死刑。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我国刑法典原第383条的规定是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 犯罪,说明其没有悔罪的诚意,应当执行死刑;第二种意见主张明确情节恶劣具体是指什么情况,建议将情节恶劣修改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5843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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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受贿罪由绝对确定的死刑改为相对确定的死刑。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我国刑法典原第383条的规定是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 犯罪,说明其没有悔罪的诚意,应当执行死刑;第二种意见主张明确情节恶劣具体是指什么情况,建议将情节恶劣修改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902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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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从而败坏政权声誉,降低国家机关的威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受贿罪的直接客体究竟是什么?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见解。 1正常活动 的是他自己主管的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因此陈某、黄某等人构成贪污罪,而不是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的界限 (单位)受贿罪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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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即当刑法上的某一犯罪构成要素出现形式与实质的评价差异时,应当依据什么规则作出取舍?就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问题而言,从形式层面看,单位合同工、临时工、 精神分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之所以在总体上明显轻于贪污罪,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亲友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一定的经营行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258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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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我认为,这两种情形的死刑也可废除。至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考虑到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尤其是我国目前腐败犯罪现象还十分严重,暂时予以保留。但应当 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亲属对重刑的感受。那么,社会公众对重刑又是什么感受呢?因为没有实证调查,也只能举例说明。南京某法院在一所大学法学院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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