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没有区别,显然没有单独存在之必要。从让与担保制度的本旨分析,动产让与担保就是为了弥补动产质押须移转占有从而不利于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标的 时,可以信赖书证(合同等)判断出卖人是否享有所有权。 [13]在古代社会即存在土地造册登记制度,但主要服务于征税或行政管理需要,而不是确认法律权利。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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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一个中间阶段。对动产质押,《德国民法典》通过第1204条第2款允许对尚未成立的未来债权设定质权,来力求避免这一中间阶段。这里所产生的是一项完整的权利 人,只有在债权成立时,抵押权才会生效。由于消费借贷合同为要物合同,所以在实践中被担保债权可能会在抵押权登记后很长时间内才能成立,那么在债权成立之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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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能否移动,是否便于带进市场通过实际交付自由流转,这无疑是正确的。动产一般可以在市场通过转移对物的占有来完成交易,人们可以根据占有事实判断其物权的归属; 质权制度的典型为法国法和日本法。依据法国民法,不动产质权不以登记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登记仅有对抗效力。在日本民法中,不动产质权以移转占有作为权利生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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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原则,物权的变动均须公示,始能生效。一般而言,动产物权是以占有作为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物权则是以登记进行公示。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而进行 ,在物的特别优先权中,优先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可以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无因管理(如因为他人饲养牛而产生的饲养费用返还请求权就该午享有的优先权),甚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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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特别是在面临对担保人重大不利的流质条款的压力时,债务人往往会选择主动履行债务,甚至不惜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以阻止流质条款的生效。[13] 第 。 [15] 《日本商法典》第515条规定,被担保债权因商行为而产生时,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有效。 [16]同前注6,王明锁文。 [17]也有学者认为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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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主义的立法下,标的物所有权可在当事人间的合同生效时发生移转,但当事人也可通过附条件而推延所有权移转时间,使标的物在交付后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登记为生效要件,当事人未登记而交付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移转;就动产而言,形式主义虽然以交付为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当事人同样可通过附条件而延缓所有权的移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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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均须公示,始能生效。一般而言,动产物权是以占有作为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物权则是以登记进行公示。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而进行的 ,在物的特别优先权中,优先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可以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无因管理(如因为他人饲养牛而产生的饲养费用返还请求权就该午享有的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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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该意思即构成物权行为的意思,而且,双方当事人所附的所有权移转条件即已经成立的物权行为的生效条件或者说延缓条件。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则 之日起发生效力;第64、76条规定,以动产或票据、存单等出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从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发生效力。有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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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执行担保中的质押 执行担保中的质押,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法院占有,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该和解协议系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履行其债权债务而订立的一种变更原债务履行方式(履行时间)的民事合同,双方都应遵守,不得违反。若和解协议中有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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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税务机关享有更大的自由解除合同的权力;即使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担保人也只能以行政程序申请救济等等;再次,纳税担保是为了实现国家征税权的实施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注释」 [1]《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20条。 [2]《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2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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