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程序的再改革与再完善 (一)将审判监督程序改造为再审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将对生效裁判实施救济的程序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事实上审判监督一词在 检察机关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不受期限限制。 (三)申诉、再审应由终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受理、审查、审理,同时应撤销审判监督庭 关于申诉的管辖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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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关于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规定在第18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应当提起再审。检察院抗诉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相比,仅是少了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这一项关于法定再审事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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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的目的在于使错误的确定裁判得到纠正,以实现司法公正。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虽起到了纠错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处分权而得不到实现;而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相比,其抗诉监督居于一种强势地位,所以当事人更愿意通过检察院曲径通幽。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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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最后是严格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抗诉的条件。简单说来就是按照从严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予以细化。 ,非实体权利人或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不是当事人,不能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的规定与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如果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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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主动对法院所作出的生效裁判,借助抗诉引起再审程序的方式行使其法律监督权。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再审程序的设置定位是对法院生效裁判予以监督的 ,由于民诉法规定的再审事由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再审程序极易被发动。关于再审程序的有限性,有学者认为应当包括:再审主体有限;再审理由有限;再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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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不清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再审案件级别管辖不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再审案件当然包括申诉复查案件,不仅原审法院可以管辖受理,而且, ,使三角的诉讼结构蜕变成了线形结构,有悖民事诉讼的目的。 (2)限制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范围。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抗诉权,理论界争议颇大。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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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缺少对撤回起诉后再诉权和再撤诉的必要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 违反法律规定,即使检察院不撤回抗诉,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审查撤诉申请后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参考文献】 1、江伟著:《民事诉讼法》,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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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把握抗诉权运用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具体地说,就是要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抗诉的法定情形中增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准确、充分,但适用法律 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否则当事人长期纠缠,既影响社会稳定,又有损司法权威。 4、关于再审案件的审理。现行刑诉法、民诉法对再审案件受理的法院未作出限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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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 可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监督。 在地域管辖上,采取执行法院所在地检察院管辖原则。民事执行活动主要就在执行法院所在地进行,因此,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检察院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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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 的,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2监督保障机制 (1)必要的调查权 为了取得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效果,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相应的调查权。 调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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