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建议修改为:出让动产物权时出让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设定一项由受让人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以代替实际 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的让与,仅使得该部分债权脱离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该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不容许当事人作相反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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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构成理论 1、 授权说 该说认为债务人仍然保留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让与担保的设定只不过是将担保物的换价权或处分权授予给债权人而已,所以让与担保权 持类似观点,认为对于动产抵押,限制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权利,与保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切实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参见[日]近江幸治著:《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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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抵押人也可与数个当事人设定抵押合同(债权合同),因此抵押合同为债权性质,故相互间效力平等,其中一个抵押合同实现(既为设定抵押权的物权行为)后, 慧星,陈华彬:前揭书,第280-281页。[10]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06-207页,1957台北初版。[11]参见史尚宽:前揭书,第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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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即物权的设定和移转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但是非经登记或者交付,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26]故其对双重买卖的处理与采取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 ,后设立的典权如果有碍于抵押权的实现,则在变价时当然得暂时将之除去。然而典权毕竟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如果就典物实行设定在先的抵押权后仍有剩余价金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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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同仁商榷。 一、公示的意义:权利设定与交易安全 在以意思自治为特征的民法理论和规范体系中,公示似乎是一个变数。公示和公信 由此可见,在日本和台湾,对于抵押物应当打刻而没有打刻的,即使抵押权已经登记也不能产生对抗效力。应当说采用一定的烙印和标签对抵押物加以特定化,免去了第三人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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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建议修改为:出让动产物权时出让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设定一项由受让人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以代替实际 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的让与,仅使得该部分债权脱离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该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不容许当事人作相反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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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效力 所有权保留与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可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先押后卖。即所有权人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进行保留所有权的买卖,该 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0页。 [9]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10] 王泽鉴:《民法学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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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教材《民法学》(江平主编)认为:“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效力……” 这里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和限制物权。如为所有权,通常指“一物二卖” 保证用益物权人取回被征收土地中属于自己的的利益,符合土地补偿费的设定宗旨。 债务人不为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均可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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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说,一种是相对效力说⑥。绝对效力说认为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权的顺位拥有独立的处置权,其权利源至于抵押权的独立性,因此,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与后顺位的的 即只适用于质权、留置权同指向一个债务人的时候。我们知道物权制度的除公示原则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定,形式,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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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有关主物与从物的任何规定。 四、先押后租时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成立后将抵押物用于出租,称为先押后租。抵押权设定之后,为 偿。 【作者简介】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00. [2]崔建远.物权法[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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