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之人与人格的分离,从根本上反映了古代罗马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近代民法对于自然人之人格予以无条件的普遍承认,对此,我们通常比较强调其作为 的权利范围。前者指前提,是主体可以享受权利的前提,没有主体资格,一切权利义务无从谈起,后者指内涵,是主体可以享受权利的内涵。[12]尹田教授认为,从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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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道路却是何等的漫长。直到战后,国外民法典中关于家庭成员不平等的条文,才逐渐消失。在民法作为人类文化结晶所体现出的理念中,身份平等 上讲,法人只是自然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方式而已,作为一个团体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只能是自然人,因为是自然人的意志决定了团体的行为。随着现代社会法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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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积累时期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急切地想打破封建社会严格的等级制度,获得与封建贵族平等的机会,平民阶层也想获得与上层阶级相同的权利,而在欧洲当时比较发达的 一般是管理、隶属关系,不可能处在平等地位;就其内容上也是不平等的,一方往往表现为享有权力,而另一方主体则是负有义务。在私法领域之外,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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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会导致控辩双方更加不平等。因为审判前的单轨制证据调查程序,使辩方能够获得的证据信息非常有限。当然,大陆法系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辩方的庭前 ,辩护人被称为御用律师。 2.控方披露证据信息的客观性存在不足。尽管中国检察官有义务收集与披露有利不利被告的证据,但由于控辩式庭审改革要求检察官主动进攻,他一般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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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天然平等是如何遭到破坏的,但毋宁说强烈地控诉了实际存在的不平等,这正是他考虑政府问题的起点。但事实上政府契约是富人对穷人的诡计和欺骗,这样的契约 自然平等和政府的显著优点,政府的最初形式肯定得到了被统治者的同意。人们现在的政治义务是否来源于这一原始契约?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它来自于政府明显的优点,诉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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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位的描述。在近代私法中,基于个人主义思想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人格也突破了不平等的羁绊,因而近代民法上的人格或权利能力均是私法关于人特有的概念,是 提及的20世纪的社会生活状况决定。在这种转变中,所有权具有了增进社会福利的义务;绝对的契约自由受到了限制,出现了强制缔约等契约制度;严格责任制度的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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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由的社会、自治的社会;后一种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身份社会、不平等的社会,是一个奴役和被治理(统治)的社会。 两种社会的根本差异 时期那种纯粹个人独立和社会自治模式就成为历史了。 (3)个人所有权绝对观念与社会义务观念的协调 所有权除了满足个人利益外,还承担社会功能,满足社会整体利益。于是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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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的任务只不过是把现实当中各种利益关系通过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它通过权利义务安排,规定人们之间行为的界限,从而使每个人都固守在自己的权利领域之内,且 中,平等从来是与商品交换联系在一起的,然而商品交换瞬间的价值平等不能掩饰甚至替代事实上的不平等。为此,必须从人的共同特性中,构造出一个超越特定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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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享有这种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地通过契约来决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由上可知,在范式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但是其精神无不体现在 、籍贯等的差别和身份等的限制,它强调私人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排斥一方利用其不平等的地位对另一方的强制。私法主体在私法关系中实行充分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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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至于权利能力的概念,据学者考察,其产生于18世纪后半期至19世纪的欧洲。⑤权利能力为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32页。另梁慧星教授认为,在罗马法上,要成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须具有三种资格:自由权(status libertatis)、市民权(status civitat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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