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固定标识,如此始得认为登记之完成。[17] 关于动产抵押权之安全性维护问题,在日本的一些动产抵押立法和商法中设有质权设定之禁止条款,规定某些动产(如汽车、航空机 问题。对于未经登记而不具有对抗力的抵押权之性质,有物权说、物权性质否定说、准物权说、债权说及债权化的物权说等不同的认识。此一问题,如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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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就是权属正确的物权,那么任何第三人无法以不知登记为由而主张自己的善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善意取得制度有客观化的趋势。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建立 的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这根源于物权与债权性质和效力的不同(物权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效力,而债权仅具有相对性和对人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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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流派是编纂民法典。②这一流派又分为两大主张: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从民法典制定的编纂化来看,这两大主张没有分歧,其分歧仅在于如何编纂民法典:理想主义承继罗马法 编纂方案的第五编。与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相比,梁先生的民法典编纂方案有两处不同:一是调整了物权与债权的先后顺序:将《德国民法典》列为第二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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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以嗣后的独立的物权变动合意作为物权变动要件。(2)在一些情形下,当事人的约定无法实现物权变动。比如,如果标的物是种类物且尚未特定化,或者将来之物, 是,他们都同意以让与合意作为要件。也就是,此时,他们认为,此时的物权变动要件是:(1)债权合同生效;(2)处分权;(3)受让人已经占有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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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候了。2、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已被一些学者认定为一种新型的物权(15),但其附有的浓厚的债权性,仍不可抹灭。表现如下:(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应确立永佃权制度以取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2)陈苏:《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与农业使用权制度的确立》,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转载于《民商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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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效,但由于缺乏原因,出卖人自可按不当得利行使返还请求权,虽然这一债权的救济较物权的救济为弱,但在受让人财产充足情况下,其效果并无不同。而受让人 J].外国法译评,1995(2):26-27。有学者认为相对化理论是“还物权行为理论的本来面目和对该理论的彻底贯彻”(参见张玉敏、田晓梅。我国民法应当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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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候了。2、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已被一些学者认定为一种新型的物权(15),但其附有的浓厚的债权性,仍不可抹灭。表现如下:(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应确立永佃权制度以取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2)陈苏:《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与农业使用权制度的确立》,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转载于《民商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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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就是权属正确的物权,那么任何第三人无法以不知登记为由而主张自己的善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善意取得制度有客观化的趋势。“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建立 的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这根源于物权与债权性质和效力的不同(物权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效力,而债权仅具有相对性和对人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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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的否定性评价,因为它只是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仍然可发生其他的效力,如债权的效力。这显然与违反公法规定行为的命运截然不同。因此,我们认为,在物权法定 价值的判断过程中显得越来越重要。这至少说明了公权力对于私域,从来就不愿袖手旁观。(三)物权法的生态化即当代物权法应当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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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重心的转移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纯粹自由放任的经济,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干预的加强,使得传统的私法“公法化”,传统的物权理论也有了重大突破,被赋予了新的时代 制度和债权制度相互交融。传统的理论认为,物权与债权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物权具有绝对性,是对世权,而债权具有相对性,是对人权,两者界限分明。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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