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客体(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来确认和保护主体在财产之上所体现的意志以及实现其利益的法律可能性。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7l条将所有权的概念规定为:“财产 尤斯《法学阶梯》的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一是在法典中并不严格区分债权和物权;担保物权和一般债权一样,都是作为取得财产的方法对待的。二是直接沿袭罗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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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所有权实际上并未转移而仅仅使债权人具有所有权人的外观,设定人只是根据担保债权的目的赋予债权人以担保物权的处分权而已。授权说与所有权的构成相较而言,使让与担保 担保权的侵害,因而该处分行为应受到限制。[3]或有论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物的价值的充分实现与流通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而对设定人转让担保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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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担保物接管、公开拍卖等。在大陆法系各国中,近现代民法主要规定了三种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拍卖抵押物、订立契约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及以其他方法处分抵押物。[2] 。”我国《担保法》对此未作规定,但于《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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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号承认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买主后,在该动产上即成立卖主的先取特权(一种担保物权),第325条3号对不动产买卖之先取特权也作了类似规定。[19]虽然我们 即正确地指出,不当得利请求权若具备其要件,不因其损失者有无其他请求权而得实现同一或相同的结果,而受屏弃;虽所有人依照其所有权请求权请求所有物的返还,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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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基础,是人享有一切权利的经济基础。在民法上,一方面社会成员从人格的自我实现与发展都必须有可以自由支配的物质“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财产有独立的 基于此,便出现了所有权动态化,轻所有,重利用的思潮,也才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的发达 4 定分止争,货畅其流。“私有权制度系市场经济之基础”[8]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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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确认社会中物质资料归何人所有,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确认非所有人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利用关系,这些规则都在 大河之水系由小河之水汇集而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一大二公”的结果只能是实现“一穷二白”上的“公平”,而违反社会的分配正义。正是为了纠正对私有财产的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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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单位与个人的共有?还是也存在着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的共有?担保物权的共有如何准用所有权的共有内容等。如果这两个法条不使用“单位”和“个人 浮动抵押关系的主体问题;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并存时效力比较问题;以及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浮动抵押权人可否参与债务人的企业经营等问题。这些问题立法都没有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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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质押时,被转让人受让的是存在于货物之上的某种物权而银行拥有的是对货物的某种担保物权。而这一提单在流通领域的可以进行转让和质押的特性又 这样, 整个交易链条即刻变得紧凑顺畅、契合无间, 商事交易迅捷灵活的要求被完美地实现。于是, 提单被赋予权利凭证的效力。当双方当事人意图转让财产权时, 货物的财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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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民事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物多卖等合同效力,在依法认定合同有效的同时,要通过违约责任等制度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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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支配和处分意义上而言,实际上与所有是一致的。权利人享有权利,可以通过权利的行使实现权利中蕴涵的利益;也可以转让其权利甚至抛弃其权利。只是所有权具有特定含义,其客体 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之他物权,用益性是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是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区别的基本标志,而所谓用益性是指用益物权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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