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 、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第一百八十二条被拘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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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 、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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