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 的结果,徒增司法之成本,且有阉割生活之嫌。2、对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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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依无效合同而交付财产的给付人,可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而获得财产的返还。其二,按照不当得利的效力,返还财产的范围 《法学》1993年第11期)众所周知,无处分权利而让与某项财产,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基本原则,其行为是不生效力的,受让人理应将依该无效让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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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其第四节“房屋租赁”中没有对使用押金的禁止性规定,按照法律的效力层次原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即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 债权让与时,押金也当然移转于新债权人或已经从买价中扣除,这是债权让与的一项必要条款或负担。至于实际是否移转于新债权人B或从买价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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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应参考《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将善意解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4];更有学者将善意定义为:“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 宣告作废者。[16]如此做法,便于操作,可资借鉴。2、时间的判断标准罗马法中,尤里安主张善意占有的效力,应认为在实行占有之时为善意就足够了(初始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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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生的法律制度,如所有权保留、担保让与等现代化的担保制度必须依靠抽象的物权行为理论才能合理地建立和解释。而抽象的不动产物权担保比附随性担保对债权人具有优越性。 行为之权利,物权乃直接管领其物之权利。2、权利的效力不同。债权具有平等性,对同一债务人发生的数个债权,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发生谁为优先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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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没有特别形式的借贷在罗马法上是不具有可诉性的,于是,现金借贷就借助财产让与的nexum形式而使其具有一种可诉性,nexum逐渐成了现金借贷的代表了。 当作奴隶,从而沦为受奴役状态。[22]因此耐克逊实质上是以债务人的人身作担保的借贷。这种可怕的效力到了公元前326年,因《博埃得里亚法》解放所有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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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因场合,债权让与仍然具有无因性。3在不登记的准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准物权转让具有无因性,即准物权转让的效力不受准物权 .198。「7」Larenz,Schuldreeht,fA1.I,S.88.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8-59。「8」王伯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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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在物权与债权的效力的比较中,最简单的认识就是“物权优于债权”。如甲将某一物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但物尚未交付, ,我们必须深入地研究它们,熟练地掌握它们,灵活地运用它们,这样,才能让有关物权和债的有关法学理论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为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最终实现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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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因此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登记仅针对权利的变动而并不针对合同行为。第二、依照登记要件主义,只要未经登记,让与人就仍然享有所有权,也就有权将标的物 行为的有效不能自然发生物权变动行为有效的规则。 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综上,笔者认为,抵押合同仅具有债权行为的性质,抵押登记则是物权行为。当事人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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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 的结果,徒增司法之成本,且有阉割生活之嫌。 2、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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