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条件,合同尚不具备约束力,如生效的条件成就,合同即可生效,而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等,自始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有一种观点认为,1995年1月1日前未办理抵押登记,违反了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35条有关地上建筑物抵押应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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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附条件,因此在逻辑上自然可以以原因存在作为物权行为生效的条件。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学术上,都承认当事人可以将原因存在明示或者默示地约定为物权变动的要件。 必然导致标的物不容易进入流通领域,对社会不利。而且,上文说明,即便是事后证明的确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让第三人取得所有权也符合社会利益。退一万步,即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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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店面开业时合同生效。这种推断是以文义解释为基础,同时坚持在同一合同中概念用语意义的统一性。据此,在原、被告所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由于 保护;但他们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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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预购人已经付清房款、实际入住且具备办理权属登记的条件或正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受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请求继续履行预购房屋再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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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依此规定,自无权处分人受让动产物权者,只要具备了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使权利人对处分人的无权处分行为不予追认,受让人仍然可以自其取得动产占有之时起取得占有物的 ,卖方甲有重大误解,固有撤销权,买方乙为相对人,无撤销权。若该合同只对乙生效,有约束力,岂不意味着乙应支付价金,甲却无须移转财产所有权,而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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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问题,而是按照物权合同理论在分析。他们认为,“物权契约是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界定产权交易边界与规则的法律行为。”“在市场供给自然资源的条件下,有关自然资源产权交易 ,不需要借助交付或登记来彰显物权合意,故在本质上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只要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并签字或盖章,它就成立乃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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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履行。是以日本学者对于此两类期限,多不加特别的区分,往往民法总则的“条件与期限”部分同时论及债务的履行期限。参见(日)我妻荣著:《新订民法总则 此种情形尚不属于下述履行期限不明确。 如果不确定期限表现为一种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比如某人的死亡之日,便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假如未另外约定债务履行的时间,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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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后,方能被认定为“善意”。故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附带诸多限制条件的公信力保护制度。 不动产登记公示可靠性稳定性很强,登记机关对不动产交易行为已作 外,笔者认为不能忽视影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另外一个因素,即无权处分合同在欠缺处分权的同时,又存在其他妨碍合同生效的瑕疵(如欠缺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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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合同的资格、处分权方面存在瑕疵而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其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有效、抑或无效并不确定,而要待权利人行使法律 纯属论者所拟制, 无权代理人之责任承担并不以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是否有担保契约为条件。且“盖所谓担保,以主契约成立为前提,代理行为既不发生效力,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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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取代区分主义。折中主义是在承认债权主义的同时,承认物权变动中的公示原则,并把物权公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典型立法例是我国《担保法》中对 适用的复杂性。[4] 2、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可以被善意取得制度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之重要功能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在德国普通法时代,因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此项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43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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