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可导致受害人直接财产损失。 5.其他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除可能导致上述损害外,还可能造成受害人名誉损害。 赔偿请求人主张国家赔偿时,应对损害 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直接侵权人)的过错为要件。此类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无须举证和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只须证明加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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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立形式。然而,在诸如德国法和普通法系等承认这一概念的情形下,它看起来是和无责任规则联系在一起,从而很可能找到对它的定义。[3] 纯粹经济损失与三个 看护受伤的丈夫而失去工作所发生的损失性质无二,都是与其财产或者人身损害不相联系的损失。可以认为,这是司法实践中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最早的认同。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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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理由而使得他的求偿两头落空;未成年人一般没有财产,认定他有责任能力而监督义务人便无责任,受害人常常无法得到赔偿;监督义务人有懈怠监督义务的过失时便构成侵权, 年9月10日修改的《婚姻法》第17条相衔接。[46]前者规定:如果造成损失、伤害的是不满十八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由他们的家长、监护人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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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人们固有的观念:死者生命权既已遭到侵害,则其取得民事赔偿是理所当然的。但这种观念并不正确。 死者生命丧失的是非曲直应由公法作出裁判,而 为轻过失或依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承担责任时,立法采纳扶养丧失主义。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额由以下几项构成: (1)死者近亲属的直接财产损失,含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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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即应对该产品以及其它财产抽生损害负赔偿责任,以保护通常无力保护自己的受害人。 侵权责任说认识到产品责任法应突破传统的无合同即无责任的规则,但却将 的情形极为少见,11更多的情形是自损与他损同时存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对此类问题,司法实践部门处理时做法不一,占主导地位的是作为侵权纠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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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即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损害多少就赔偿多少。财产损害赔偿的这一原则,是由财产损害赔偿 归家庭生活开支,不尽扶养义务,无理由大额经济开支等,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由过错方负责赔偿,赔偿数额可根据过错方正常收入情况、扶养义务、挪用款项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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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即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损害多少就赔偿多少。财产损害赔偿的这一原则,是由财产损害赔偿 归家庭生活开支,不尽扶养义务,无理由大额经济开支等,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由过错方负责赔偿,赔偿数额可根据过错方正常收入情况、扶养义务、挪用款项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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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己的生命、身体或有形财产的损失。 3 责任保险事故的确立必须具备两个要素:(1)依照法律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失须负有赔偿责任;(2)第三者受到损失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法人,标志着民事主体的法人制度的完善。与此相关,法人有无侵权行为能力,成为当时争论的热点,结局是法人有意识能力和侵权行为能力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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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心理上的抚慰,消除或抵消因侵权遭受的精神痛苦,弥补其受到的精神利益损失;另一方面,通过对加害人课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和非物质形式的负担,达到惩罚加害 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这一点,充分体现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及其判例之中。而且,在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非财产损害赔偿后,其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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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错对减少赔偿请求权的作用这一具有优越性的规定,其立法目的自始至终就仅限于人身损害。[20]但此点也并不意味着对财产损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否定 2004年版,第699页。 [39]参见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40]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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