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条件的限制。如《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即告诉人们未经允许私闯他人住宅、车船、侵犯他人 范围很广,有时直接将暴力犯罪字样规定在罪状之中,有时则隐含在实行行为之中。判断是否为暴力犯罪要求司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权,通常要结合行为危险性、法定刑幅度等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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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6期 【摘要】在身份犯中,由于具备特殊身份的自然人的危害行为才可能侵犯法益,或加重、减轻法益的侵害,因此,刑法典分则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 但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主犯的认定,除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应着眼于犯罪人是否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外,其他主犯的认定,应综合考察以下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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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身份犯中,由于具备特殊身份的自然人的危害行为才可能侵犯法益,或加重、减轻法益的侵害,因此,刑法典分则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加以 。但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主犯的认定,除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应着眼于犯罪人是否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外,其他主犯的认定,应综合考察以下几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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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实行行为呢?论者并没有对这一本质性的问题作出回答。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 当然也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但 上的范畴,其究竟是属于实行行为抑或共犯行为,不宜一概而论,关键取决于这一教唆行为是否为刑法分则某种具体犯罪的类型性构成要件行为所包含: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教唆行为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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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在封建社会源于皇权),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制让位于人治。虽说古代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但这只是特例而非普适。后者的权威源于法律本身, 代表法律惩处;S 代表社会惩处;H 代表良心惩处;P 代表定罪概率。 一种犯罪行为是否实施,不仅与犯罪成本有关,还与因实施犯罪而给罪犯带来利润的多寡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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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益,严重威胁重要法益是侵害法益的一种形式,而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因此,不能仅以过失犯的过错程度轻微作为否定犯罪化的理由。否定论者主张 安全就是侵犯它的价值;二是该危险状态本身具有引发严重后果的必然性。对于危险状态是否属于犯罪结果的争论,笔者认为,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由于公共安全法益的特殊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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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文规定它是专职司法机关,司法权(即审判和处罚权)并不一定属于这个衙门或机构。一个机构是否真正的司法机构,不在于国家体制的设计,不在于法律的规定,而在于君主的亲近、信任 用刀,罪人用法,诛人用武。武法不殊,刀兵不异。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刑之与兵,犹足之与翼也。[31]就是这一理念或历史传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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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不一致。事实上,脱离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我们确实也很难判定行为人数行为之间是否实际具有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客观说 刑法理论界有一种学术倾向,即无限扩大牵连犯的适用范围,较为典型的观点有牵连犯法定化说,这一学术倾向实际上是混淆了牵连犯与结合犯的界限,并以牵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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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党坚持一贯的政治斗争策略。董必武同志指出,对于一切坦白悔罪的分子,不论他们是否有严重的历史罪恶或者有现行的反革命活动,都一律依法给以宽大处理;凡是坦白悔罪的 他下次再不要犯,你现在犯了法要负这个责任,对其他的人也是教育他们不要犯法。在这个意义上讲,教育意义是很大的,但对犯罪人本身来讲,也就是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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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在于,都从期待合法行为的角度概括期待可能性;其不同之点在于,期待可能性是否需要关注行为当时的具体条件以及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为此,需要对期待可能性的最初 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或者如果一个人缺乏食物或者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办法保全自己,就象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购买或者施舍得到食物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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