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经济法学者曾花费笔墨论证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弹性的、间接的、经济性的、遵循客观规律的、补充性的、宏观性的等等,从而区别于行政手段的刚性、直接性、非经济性 交叉整合的时代里,法律学的思维也应是立体、多维与开放式的。相比起划分提法的割裂、封闭与边缘清晰,构建提法的联系、开放与边缘模糊显然更能体现和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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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的建立,它总是有一定的边界条件,这就是学科之间的某种内在的联系,正是这种内在联系,要求建立一个与原学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新学科。同时,任何一个 法律;也不能划得太窄,认为只包括调整经济行政关系的法律或是调整社会组织之间横向关系的法律。经济法的范围只限于调整工业、农业、商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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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石油法》等(注:中小企业法是与反垄断法、产业振兴法、产业法-如银行法、石油法等相并列的日本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见史际春、王先林:论 所以,计划与产业政策在调整内容和方式上还有一定的联系,只是在交叉处调整的重点不同。 2.产业法与财税法和金融法的关系 美国学者查默斯?约翰逊认为:产业政策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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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经济法立法权直接影响着经济法的体系。只有赋予经济法立法权以准确的含义,并在立法上予以正式规定,科学地划分经济法立法权限,才能既划分出经济法与刑法、民法、行政法 享有部分补充和修改权。两者虽然都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在形式上、字面上的区别仅在于前者为基本法律,后者为其他法律,但在实质上,由于有了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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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观点,忽视了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的区别,反映了单一的硬性计划体制的法律要求,因而有极大的片面性。按照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要求,国家计划应是多层次的、 观,才能以它们为指导理清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三、确立民法与经济法各自体系的分类方法 要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必须解决好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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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组合体系等均有区别,但是,二者也有通用原则。一般认为,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连结点和分界线, 截然分开,它们都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经济法律。因此,加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相互联系、相互合作,既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王全兴、管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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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观点,忽视了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的区别,反映了单一的硬性计划体制的法律要求,因而有极大的片面性。按照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要求,国家计划应是多层次的、 ,才能以它们为指导理清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三、确立民法与经济法各自体系的分类方法 要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必须解决好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150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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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具有引领、主导作用,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不是经济宪法或者经济法的龙头法。第三,反垄断法与宪政并无多少联系。将反垄断法喻为经济宪法固无伤大雅,但用的频率 干预之法,又何尝不是呢?那么,不能简单的说,从着眼于从市场角度,反垄断法与民商法无本质区别。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就争议问题得如下结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542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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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观点,忽视了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的区别,反映了单一的硬性计划体制的法律要求,因而有极大的片面性。按照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要求,国家计划应是多层次的、 ,才能以它们为指导理清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三、确立民法与经济法各自体系的分类方法 要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必须解决好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505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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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观点,忽视了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的区别,反映了单一的硬性计划体制的法律要求,因而有极大的片面性。按照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要求,国家计划应是多层次的、 ,才能以它们为指导理清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三、确立民法与经济法各自体系的分类方法 要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必须解决好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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