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抵押权。其成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不须当事人间订立抵押合同,也不须办理抵押权登记。二、法定抵押权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 人 间存在优越于一般债权人的 共有关系,根据 共有人 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原理, 在不动产分割补偿金上得有法定抵押权的设定。 5. 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与受遗赠人, 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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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忽视,也不意味着公信力对任何人均能产生。因为在发生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与真实物权不一致的情况下,真正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另外, 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这些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主要是买卖合同、设定用益物权的合同以及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此属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其成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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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过,后被注销。当甲认为该注销登记错误时,一方面他必须拿出抵押合同等证据证明该抵押权在实体法上依然存在,另一方面他还要证明该抵押权并没有 ; (5)所有权人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139条提出的申请。[48]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地方性规与部门规章不适当地赋予了异议登记以限制处分的效力,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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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优先权可分为对动产的优先权(第21002102条)和对不动产的优先权(第21032105条)。其中,对动产的优先权又可分为对一般动产的 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才能成立,由此可见,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约定抵押权而没有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法定抵押权,故在债务人的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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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应借鉴国外立法及实践经验,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不动产质押制度,以代替不动产典权制度,并弥补不动产抵押及动产质押之不足。⒂ 最后,传统典权关系中由于典权 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易生争端。 第四,未办理登记有效典权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物权法理论和实务并未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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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看,我国采用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基本上属于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我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采用登记生效制度,物权变动以 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该合同应当经过公证;不经公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上述修改强调,当事人以动产或不动产设定抵押,应当首先经过公证,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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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先登记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我国《担保法》第54条亦作了同样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登记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 但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学界颇多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不动产留置权说[5]、法定抵押权说[6]、优先权说[7]。笔者认为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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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采取的是何种物权变动模式? 如果推断债权形式主义的看法,这里的模式和一般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债权合意加登记。但是这里只需要由受让方单方 只是面临着一些政策问题以及无法处理的问题。而采意思主义的抵押权设定,关于抵押合同的性质,分析起来会有所不同。 在意思主义模式下的抵押权设定,如果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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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准占有制度也不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三是学界通常认为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与质权合同是实践合同有别。四是质押是非用益型担保,质权人不得就质物而 的区别,具体说来,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两者的标的物不同,抵押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而质押是设定于动产之上;第二,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的要求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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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但该所有权不包含处分权,此即创设物权的内容,又如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物的占有权和收益权,而依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并不享有这些权利 事实权利人不同意,此时登记权利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而应支持事实权利人取得不动产的物权,当然应当支付合理的价格。相反的例子是:行为人擅自将登记权利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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