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确认的立法。至于涉外收养,现行立法仅对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问题作出单边规定。无论是《收养法》第21条,还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主张无扶养义务。 (二)涉外监护 与涉外扶养问题一样,我国涉外监护的内涵也与国内民法中监护制度的内涵一致,包括对未成年人监护和对限制或无行为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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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裁判具体个案时应考量立法指导思想上的重大转变,与时俱进,鼓励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安全,以彰显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影响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效力 参见王卫国:《论合同无效》制度,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第16页。 参见王利明:《中国统一合同法的制定问题》,载《民商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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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是不予A以交易安全的保护,而是如何予以保护以实现社会正义。C的客观存在及其代表的社会整体交易安全利益,使我们在思考这一问题时,不能只 制度化表现即为公示原则。其具体制度表现即为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那种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反而采纳形式主义原则的立法例如中国大陆民事立法体例,尽管在实践层面有其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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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意行为,在观念上强调意思主义,形成某种契约的法律行为制度。而法律行为制度的一般原则,体现在整个民法典的不同内容中。可以看出,法国民法典是通过对合同 ,无捏造可言。 3、我国的立法模式切实反映了各种纷纭复杂的动产交易和不动产交易的内在需要,体现了市场活动的一般规律,是本土化的产物,具有不可替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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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自己的善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善意取得制度有客观化的趋势。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建立和健全,任何人已经无法在不动产领域内提出自己不知或不应知交易瑕疵的善意 理论物权公示原则基础地位的一个实例 物权公示原则的基础地位是我们在物权立法和司法中必须明确的,它应当成为一个思考前提和思维的自觉。在我国物权立法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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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请求权可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恶意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可与基于侵权行为的回复原状请求权竞合的立法设计,对恶意占有可认定为过错侵权,对 的问题,体系化思考不可丢弃。[1] 那么,如果未来的民法典一方面继续承认物上请求权乃至绝对权的请求权,保持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制度的完整性,另一方面把停止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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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民事权利一章中单独规定了人身权一节,这一立法模式对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人格权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重大作用。现在我们制定民法典,只能在总结《民法 的必要,尤其是考察现有法理能否与中国社会实践和民俗相结合。更不必说,两大法系财产权制度的融合,物权与债权关系的转化,新型财产权特别是无形财产权的涌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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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一种方式,均系社会意志对个人意志的彻底覆盖;而其继受取得的典型方式中,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被继承人的死亡之所以能够转移财产所有权,也完全不是基于 行为的有因性、无因性,并不是一个论理上的问题。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于规定某一制度之际,与其说考虑的是该制度的社会功用和价值,不如说仅仅考虑和期待的是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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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适的处置,是令其回归债法。[65] 中国大陆民法典草案第6章民事权利是关于各项基本民事权利的立法定义。在来源上,它应该是以《民法通则》第5章民事权利为 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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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但物权合同在所有权变动中应该如何认定?我认为应该认为在不动产登记时双方有移转所有权的合意即物权合同,不必像台湾民法那样应以书面为之,双方专门 论》 姚瑞光著 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第14页 转引自《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 尹田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83页 [5]《民法概要》 王泽鉴著中国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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