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的人役权即为居住权,特别法中的长期居住权当然也设定于建筑物之上。依《德国民法典》第1022条和第1021条第2款的规定,地役权和实物负担都可以设定于 台湾学者特别强调地役权不得设定于建筑物之上,对此的一种解释是,台湾民法中没有德国视建筑物或其他定着物与土地为一体的观念;另一种解释是,土地与建筑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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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国五编制为基础框架,同时融合了德国和法国民法的概念及制度的法典。仅就日本民法与中国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的质量和国际评价来看,显然前者优于后者。 的范围,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从民法角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13].第三,物权法作为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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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无可议,当初立法者决定采民商合一,不另就商人与商事行为订立法典,之所以还制定这四个单行法而未全部纳入民法典,纯粹是基于技术的考量(「以免法典条文揉杂」[ 意大利民法,以专节(法国民法第一一五六条至一一六四条;意大利民法第一三六二条至第一三七一条)来规范契约的解释,而是参考了德国民法,针对各种之债个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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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保持原貌的原因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65]:首先是通过判例理论的积累对民法典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判例之所以能够起到如此大的作用,盖因为有一般性、概括性的 是受到德国法学的影响,而战后因日本与美国的特殊关系,美国的法学也影响到日本的民法学,而前述关于日本民法的母法-系谱的研究更显示出法国民法在比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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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编,这就是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人、财产、财产的取得方法。徐国栋教授认为法国式三编制深得罗马法的本意,突出民法的“人法”色彩。德国民法典从各编抽象出 界限,有的国家只是以民事法庭和商事法庭的管辖来划分,有很大的任意性,因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并存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我国清末进行法制改革,本采民商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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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领域1.财产观念的变革《法国民法典》以来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认为,所有权是指动与不动之“物”的所有权。《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物, 法》。(2)分裂国家的统一也引起一国内部民法的统一。例如,1990年10月两德统一,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及其附从法除较少几个外,从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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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之间,差别有多大,是不言而喻的。《法国民法典》第1382—1386条,即整个“侵权行为法篇”,《德国民法典》第823—853条,即整个“侵权行为篇”, 说,在1986年前起草《民法通则》时,中国“物权法”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无人提出应把民事责任作诸如《德国民法典》823条与1004条那样的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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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于人物之间的权利主体或客体的中间说。这种观点认为,德国民法典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规定开启了一个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中间概念,胚胎或受精卵可以纳入此类概念之中。美国 包括了大量的信息财富和商业机会,这些在当代社会都具有了巨大的财产价值,如法国民法上,无形财产不仅包括罗马法上的无体物所指的具体权利,还包括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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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以及我国台湾规定物权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奥地利等规定债权行为与交付登记之事实相结合导致物权变动,法国、日本则规定单纯的债权合意就可以导致物权变动。可见, 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概念,直到1954年学者编写大学民法教材时才开始使用德国法上的物权概念;德国民法典分为五编,即总则、债权法、物权法、亲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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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直接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 (7) 前苏联法甚至限制个人意思在亲属与家庭关系中的作用,许可政府对于亲属关系实施强大的行政管理(比如将婚姻登记而 民法的立法就是这样,现在的法国民法,已经完全不能仅仅从法国民法典来看到他的实际操作性规范体系。 但是从德国法的区分主义原则来看,各种在同一主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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