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理论界开始反思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的证明标准,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分歧与争论,[2]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在抽象的理论思维上表现为,客观真实论与法律真实 六个月身孕的妻子被杀害于家中,李化伟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并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化伟服刑14年后,真凶偶然落网,真相大白。在该案中,诸多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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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死刑罪名分配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何谓最严重的罪行,按照 第4条规定,将《刑法》第50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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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是,减刑的适用对象,应只限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余概不适用减刑。 2.关于减刑的条件问题。《刑法》第78条 。 5.关于减刑的程序。《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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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无期徒刑的反革命和其他重要刑事犯。3.劳动改造管教队,监管已判决适宜在监外执行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4.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 条的规定,罪犯服刑场所包括1.监狱,主要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服刑场所;2.看守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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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死刑罪名分配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何谓最严重的罪行,按照 第4条规定,将《刑法》第50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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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文强提出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侯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邓树军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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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和地区至少有20个。)② 通过以上几种模式废止死刑的国家和近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未执行死刑的国家(包括香港、美国13个州等的有终审权的地区 ,或是在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应尽量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决不能像有些地方的个别司法人员乃至个别领导干部提倡的可杀可不杀的杀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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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对那些虽然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而又罪该万死的应当采取死刑缓期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后来,毛泽东在评价这个制度时说: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 〉定:1、年七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废疾者流罪以下,收赎。2、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就是国外,也有与此相同的立法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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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本次《刑法》修正的重大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亦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2.完善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4个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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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一般经过群众,并使民主人士与闻。”d、提出死刑缓期执行制度。[14]这是建国之初新中国领导人根据历史和现实作出的冷静而正确的抉择。这一思想的 。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已废除死刑。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中仍执行死刑的,现在仅剩日本和美国部分州。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1997年4月3日的1997/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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