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目的,似乎逻辑上应当首先发生债的消灭,可是此时所有权尚未转移,债的内容尚未实现,怎能因此而消灭?如果认为首先发生所有权转移,进而才发生债的消灭,又 属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那么乙对丙并无债务,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则如何说明丙能够取得所有权?担保物权的设定是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比如抵押合同,抵押权的设定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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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弊分析浮动抵押(floatingcharge)制度始创于19世纪的英国,是英国衡平法上的一项担保制度。该制度在大多数英美法国家得到广泛运用,并为非普通法系的荷兰 的正常经营是非常重要的。三是浮动抵押的效力位于其他担保物权之后,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和实现也不构成威胁。但浮动抵押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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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成立的先后决定其顺序,第一顺序优于第二顺序。如:在同一物上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中,所有权为最优。而债权则不分成立先后,效力一律平等。四、物权和债 指同一物上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较强效力的权利先于效力较弱的权利而实现。它又分为:A、对债权的优先权;B、对一般人的优先效力。指与财产及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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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物权合意,其目的也将因为先设定的用益物权而无法实现。 (三)合理性论证之三:担保物权的设定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 地看出,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而共同申请对房屋买卖审批的行为则属于物权行为。因为当事人在申请审批表内所表达的已经不是仅仅负担转移房屋产权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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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页。)对于物权法领域而言,如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不可认为,可以反面得出“法律无禁止即可允许当事人创设”的结论,恰恰相反,如 物权而言,无论法定抑或约定的担保物权,均与债权息息相关,且从属于主债权,但并不因此影响其物权的本质,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只是其功能,非其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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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学者认为,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权为准物权[2];还有学者认为,准物权不限于有准用益物权,还有准担保物权乃至准所有权,为一个不断变化,颇为开放的 的发挥将导致外部化效应,即权利人通过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将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的风险转移给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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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与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是一回事——即纳入法律调整的主体的范围而已。在这里,两者实现了统一。所谓绝对权,即得请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之权利也,其特征在于义务人之 之物,于法令的限制范围内,对于物的使用价值有自由地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之清偿,而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的交换价值为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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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形下,如果第三人明知则与第一种情形下的效果相同,如其不知情,则担保物权的创设有效,第三人的利益无疑应受到保护,(注:王泽鉴:《民法 的设定和物权的抛弃等的性质问题。这些行为本身或这些行为发生之际,即意味着权利的实现,无所谓履行问题,与债权行为完全不同。因而试图用债权法上的概念如债权合同来诠释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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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请求权共同构成民事主体旨在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主张及防御的一组对抗性工具,以实现合同的平等性和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价值。 笔者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十多年, 不妥。因为就一般保证人而言,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债务存在担保物权,而这种担保物权属于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处分却不处分的情况下,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28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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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是指行为欲达到的直接目的或者直接结果,而是行为人通过行为的结果而欲实现的某种物质需求或者精神需求的满足(例如,零售商向批发商订立电视机买卖合同的直接目的 行为无因性而使其居于占有人地位,应当更为公正。其二,就在标的物被设定担保物权而出卖人不得要求返还,以及出卖人不得不与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8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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