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不允许债权人自力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当债务人不为履行时,除有动产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担保物的情形下可直接拍卖担保物外,其他的通常必须先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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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动产质押和以交付权利凭证为设定条件的权利质权,因涉及实际 脱离留置权人的占有而消灭,无法再实现担保作用。但也有的学者主张,在先设定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的情况下,应按照权利设置的时间前后确定清偿顺序[19]。 笔者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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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原有的一些物权也因不适应社会需要而逐渐消亡。例如,就担保物权而言,动产抵押权、最高额抵押等即是适应社会需要产生的,而不动产质权则在被淘汰之列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 〔7〕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行司法解释, 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买卖无效,这应是指物权行为无效。但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须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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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 我国立法对强制拍卖与变卖的界定,长期以来比较含糊。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对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是变卖,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果设想作为查封效果的处分限制,在未登记的情况下,也能对抗第三人的话,将难免使该不动产的实体法秩序发生混乱。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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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其系法定抵押权[6]。此项权利的产生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7](4)在夫妻共有场合,虽不动产登记在夫或者妻名下,但未登记的夫或者妻仍得 出版社2004年版,第385~386页。 [15]第28-30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不动产,也适用于动产。因此在第28-30条的情形中,如果涉及的标的物 为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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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不统一。善意的标准模糊不清;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不确定,动产债权、质权、抵押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缺乏理论上的深层次的探讨;动产善意 物,不符合善意取得的特征,必须返还。 (2)、不可代替物和采用登记对抗的动产对善意取得的排除。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忽视原所有人的利益,而是认为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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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1)条规定,其赋予登记较强的推定力与公信力。其必然的逻辑结果是存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我国民法通则虽未明文规定动产善意取得,但从票据法12条 条及《担保法》34条土地使用权得为转让、抵押,其方式主要为买卖、设定抵押权或其他合法方式。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得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但应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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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说和部分允许的折衷说。从立法上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问题未做规定,但解释上多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如果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抵押权和质权竞合时,若后设质权人为善意,依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动产的第三人(即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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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说和部分允许的折衷说。从立法上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问题未做规定,但解释上多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如果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抵押权和质权竞合时,若后设质权人为善意,依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动产的第三人(即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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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有着严格区分。比如,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生效就是两个概念,抵押权属于物权行为,抵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根据前面所讲的物权行为 经营权的确认,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的生效要件,反过来说,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登记,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就生效成立,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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