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无一例外是源于民事权利应由当事人自治,司法机关没有理由依职权横加干涉,这一论断相对于民事再审案件来说无疑是站得住脚的。然而,行政诉讼制度则不尽然,行政诉讼案件 或司法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才会启动行政再审。至于再审启动后,再审什么,上述条文没有规定,但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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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些案件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由原审人民法院 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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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因素的影响,法院的错案仍屡见不鲜。2004年全国法院改判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16967件,占全年生效判决总数的0.34% 。[3]即使按照这一官方数据,错案的总量 的方式进行审理,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的,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案外人在再审程序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最后,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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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并行 就民事执行救济的程序而言,现行的救济制度主要有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两种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再审使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得到纠正 裁定执行回转。 此外,对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案件,不存在执行回转问题,其执行依据于执行完毕后被撤销的,原债务人只能对原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救济。关于执行回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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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对鉴定部门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但实体内容确有错误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会议庭决定是否自行委托鉴定。第三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按照妨害民事诉讼处理。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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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信任。各国在坚持既判力的同时,都规定了严格限制的再审程序,对符合法定事由、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进行再一次的审理和裁判,旨在对司法公信力进行 对反托拉斯法的起诉案件以优先审理的法令》等。但这种优先,仅仅指尽快审理和判决,而非我国的不得拒绝审理[3]。 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民事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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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树立裁判既判力意识。提起再审的理由必须是发现了新证据或是能证明原判决事实有错误,法律 适用有错误,必须以原裁判确有错误为前提;三是在刑事诉讼中 稳妥地解决矛盾和纠纷;要依 法处理无理缠访、闹访、违法上访案件,对妨害诉讼的,依法给予民事制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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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第179条中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理论上和实务中一般都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 第二款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这样规定,既可以防止诉讼滞延,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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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据以执行的先予执行裁定被依法撤销。对于先予执行的裁定,因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执行回转的,依《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11条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 依靠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很可能有错误时,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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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受理的民事案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85.41%;而涉法申诉、上访案件也在逐年增多,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07701件,比2002 、90年代初的状况,当时的地方保护主义不就包含这一内容吗?对于确有错误的案件,的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应鼓励当事人迂回诉讼的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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