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加重结果,对于这几种加重类型下面分别予以分析: 2.1 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之一,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 具备抢劫致人重 伤、死亡情况,又不具备另外几种情节的,应视为抢劫罪的加重构成犯,而应依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处罚。对于情节加重犯而言,是否具备既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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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加重结果,对于这几种加重类型下面分别予以分析: 2.1 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之一,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 具备抢劫致人重 伤、死亡情况,又不具备另外几种情节的,应视为抢劫罪的加重构成犯,而应依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处罚。对于情节加重犯而言,是否具备既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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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与先前的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已没有关系,故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三、转化型抢劫罪主观条件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追求的 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状态或者结果。[4] 转化型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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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l、Samson等的支持。[34] 本文认为,固然从犯罪支配论观点看,后行为人不可能对先行为及其结果具有功能性支配作用,所以否定承继共同正犯的成立是可能 而且先行为人是眼睁睁地看着后行为人拿走财物,想必井田也不会认为后行为人构成抢劫罪吧!显然不能仅因为后行为人与现行为人达成了协议,存在意思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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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应这一刑法根本原则上看,不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进行区分是不恰当的。二、从犯罪构成上看对转化型抢劫罪划分不同的犯罪形态是符合条件的、是可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但哪个权利是主要的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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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携带这些器械实施抢夺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定罪。二是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实践中确实存在 凶器,这就具备了认定的条件,而不考虑凶器是否使用④。第二种可称为主客观要素说。其认为携带凶器进行抢夺而构成抢劫罪,包括三个要素:第一、行为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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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其他犯罪。[18]笔者原则上同意上述观点。侵占罪的法定刑之所以比盗窃罪 为抢劫罪(既遂)。 问题是,杀害被害人之后获取财物的行为,是否一律都构成抢劫罪?如行为人出于获取财物的意思而在被害人的办公室将其杀死,之后当场将被害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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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造成被害人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犯罪嫌疑人往往因携带 ,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人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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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打砸抢财物的目的行为完全符合普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应直接适用第263条定罪量刑,而且处罚对象不限于首要分子,而不能适用第289条的拟制规定。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将聚众打砸抢中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拟制为抢劫罪,并处罚首要分子,效果便是严惩聚众实施某些寻衅滋事行为的首要分子。言外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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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出于伤害的故意实施部分暴行后,后行为人加入进来共同实施暴行致被害人受伤,事后不能查明伤害结果是发生在后行为介入之前还是之后。那么,后行为人同样只对介入 妻子认识到丈夫抢劫杀人的事实还协助取得财物,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也不是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而是构成抢劫杀人的帮助犯。该判例虽然被日本教科书广泛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6204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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