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回答。 (二)第2条第2款列举的解释及权利的法定化 关于权利法定,学者的讨论多集中在物权方面。而今,物权法定也已经由《物权法》规定下来,成为我国法律 原则上仅在行为人故意之场合方予以保护。如对于合同债权的侵害,只有在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债权存在而故意侵害的情况下,才要求其承担赔偿相当于合同履行利益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5467.html -
了解详情
并借助破产与有限责任制度逃避清偿义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债权人的自愿接受可以作为担保权正当化的依据,而在后一种情形下,担保权人便不能够援引该项 有效。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如前所述,根据德国《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对债务人不享有债权的担保物权人不属于破产债权人,因此破产法关于禁止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强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0409.html -
了解详情
用所获补偿金购回同样的或同种类的物。 只有在转让人破产的情况下,原物权人才面临收不回债权的风险,但在财产债权化的今天,所有拥有债权化 中的优越地位[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5] 朱庆育,寻求民法的体系方法[J],比较法研究,2000(2):113-131。 [6] 王利明,民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2186.html -
了解详情
理念上的权利通过法律拟制而取得了无形物的地位。 通过实在物来把握权利的概念与法律发展早期人们的实体化思维有关。例如英国学者波洛克(Pollock)和梅特兰 彻底分离的是《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系统地构建了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和立法体系,这一模式为后来的日、瑞、苏俄以及我国等仿效,并成为大陆法系民事权利体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1895.html -
了解详情
物权的变动,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发生,就根本不存在所谓物权合意的效力;同样,在债权形式主义下,债权的订立是物权变动的基础,并以交付、登记作为其生效的要件,也 。科斯定理的回答是,法律应该以使得与我们讨论的相互接触的用途的相关成本最小化的方式来定义产权。[25]因此,我们应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定义权利:如果权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1494.html -
了解详情
。 2.承认物权行为,则在买卖等行为中,引起物权变动的应该是债权行为之外的独立的物权行为,进而再将物权行为无因化,即债权行为无效,并不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效力的社会评价,多基于社会政策,公平正义而规定,比如要式合同,不仅要有债权合意,还要有书面才能成立或生效一样,不是同一道理吗?还有一个观点,是认为登记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8399.html -
了解详情
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此登记实为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典型例证;预告登记使得不动产交易债权得以物权化,保全了对于不动产之请求权。[19]于再买卖关系 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23] 梁彗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2005年11月8日访问。学者曾设想废止典权而对于少数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4727.html -
了解详情
于弱小,因此各国在民法中均设定了涉及不动产担保的债权关系的物权制度来强化对双方,特别是权利方利益的保护,比如德国的担保用益制度,法国、日本的不动产 并推广起来。在这里就不得不提到我国古代法典礼法合一化的过程在唐代已经完成,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广泛的、根深蒂固的影响完全地建立起来,并通过法典予以推行。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2605.html -
了解详情
。事实上,各国民法典无不以权利为线索来进行体系建构,自罗马法以来的物权和债权二分法在近现代各国的民法典中发挥了中枢作用,这种权利立法结构至今仍牢如磬石。 统率的作用,在此基础上也可以提供一个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基点,为司法裁判正当化提供法律标准。 从上述理由可看出,现代民法总则主要是整合民事法律关系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0556.html -
了解详情
合同,并不存在以抵押权设定为直接目的的物权合同。 但是这种理解是存在缺陷的:第一、按照传统债权理论,债权的标的物不需要特定化,即只要在履行债务时可以特定 、有无主张优先购买权者,产权证记载和现场勘验是否相符,是否属于依法不准买卖的房屋等),经审查符合法律要求者即依法批准,当事人在缴纳各种税费后,由买受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0487.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