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文观点及理由 本文认为,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程序实行内外无别的两审终审制不仅与民事诉讼法中两审终审的基本制度一致,而且有利于仲裁作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 仲裁裁决,其审理法院级别之低且没有上级法院监督所凸显的问题近年来十分明显。 世界各国司法制度对于民事诉讼都规定了至少两个审级,当事人不服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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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次数限定为一次,从而使一个案件在两审终审外加再审制度的基础上,也最多只能被审理三次。其四,再审的理由为检察员存有不同意见。事实上,检察员存有 程序的启动大开方便之门。再就上述主要证据不足的理由而言,现代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其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不同,并不以证据充分为要求。尤其在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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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确有错误,对申诉人则有了一次获得公正处理的机会。 三是减少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对两审终审起到了补充作用,这是相对于国外三审终审、四 的挤压下,刑事诉讼的效率理念凸显出来。在我国目前实行的二审终审制的前提下,建立刑事申诉强制答复权制度无疑是起到了补充作用,同时相对于国外三审终审、四审终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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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诉法对上诉案件的处理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 法定程序的案件,以及那些二审径行纠正则有违两审终审制度的案件。这里需要说明的几个情形是:(1)原审漏审漏判诉讼请求的问题。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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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两审终审制的出现,刑事申诉大量出现了,然而毕竟是两审终审,当事人满意度不高,取以对申诉未作条件上的限制,故纷纷申诉,无理申诉、反复申诉等不必要的申诉 的挤压下,刑事诉讼的效率理念凸显出来。在我国目前实行的二审终审制的前提下,建立刑事申诉强制答复权制度无疑是起到了补充作用,同时相对于国外三审终审、四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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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出现的京控和越诉一样,反复地再审甚至上访同样大量存在,从而导致了终审不终与两审终审的名存实亡,司法的终局性被削弱。[1]其次,与古典审转的科层化 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实践中,这一制度初衷最终被抛弃,转而实行重复一审的全面审理。参见陈刚:《我国民事上诉法院审级职能再认识》,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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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应法官,因而主张取消我国的再审程序法律制度。第二种观点:在我国继续保留两审终审外加再审程序的诉讼模式,并积极推进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目前,积极 所说的再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在大陆法系各类诉讼法典之中,几乎皆有关于再审程序专章或专项条文明文规定,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十六编第三分编,德国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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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应法官,因而主张取消我国的再审程序法律制度。 第二种观点:在我国继续保留两审终审外加再审程序的诉讼模式,并积极推进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目前,积极 所说的再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在大陆法系各类诉讼法典之中,几乎皆有关于再审程序专章或专项条文明文规定,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十六编第三分编,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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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还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在这样的运行机制下,如果一个劳动争议经过调解(非必经程序)、仲裁(必经程序)、法院诉讼(两审终审),往往耗时耗力,当事人 选择的结果,反而容易接受。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在民事诉讼方面已经非常成熟,反而因我国特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让此项制度在解决劳动争议时无用武之地。因此,在当事人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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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是由雇主、工会与政府三方的代表共同组成的。 3.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以往一直实行一裁两审模式,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 则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三)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虽然适用民事诉讼法,但它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的一些独有特征,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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