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准占有人;给付效力;适用;再思考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是债的清偿制度中的一个具体制度,也是债法理论 给付依照其品质、种类、时期及处所而提出。给付必须实际履行,口头上的履行不发生清偿的效力;给付并非必须全部履行,原则上以实际履行的数额为限,已履行多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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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即为自承损失原则例外的典型。由此可见,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的适用是有一定条件的,即有可归责于他人的事由[46]。因此,无效合同中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 之请求》,第224、244页。本文亦认为可归责的内涵较之过错为广,如债务人在迟延履行中,对于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害,亦应赔偿,其虽无过失,亦属可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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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权利和履行其义务。这条规定第一次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在法典中加以规定,以默示的方式授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开创性地把诚实信用原则扩张到及 被公认为君临为民法全法域的帝王条款。 我们可以看到,诚实信用原则自被罗马法植入法律后至今,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债的履行,更及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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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别规定,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④]被法律赋予优先权效力的特殊债权在基本性质虽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但却具有了物权的 本质与责任[A].郑玉波。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C].台北:1984。 [8] 转引自[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M].北京:中国大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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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例的调整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理当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法总则中,与债的担保制度处于同等地位。虽然在债的履行中,债务人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 效力有一定联系。因此,《合同法》将该制度规定在债的履行当中不尽合理。然而,在我国〈〈民法典〉〉尚未制定、〈〈民法通则〉〉又缺少相应规定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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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物的合意,而不是根基于原因行为(如债的合同),所以物的履行行为(比如动产的交付)的效力只与物的合意成因果关系,而不是与债务关系成因果 取得制度 1、两者之间存在互补性。第一,两者之间在理论上存在互补。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德国民法中采用善意取得制度要较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晚,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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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民法基本原则是商品经济也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性质的表现;民法的任务也必须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来实现 规定承担法律义务之人要遵守特定行为,对于故意或因过失而不履行义务之人,法律将适用法定处罚。形成权则相对于屈从(sujeicao),屈从意味着对方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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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原则的地位 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的历史来看,它正是在合同法中孕育成长起来的,并最终发展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律对道德准则 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使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债务人,也同样适用于债权人,不仅适用于合同及债的履行,而且适用于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被学者们称为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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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原则的地位 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的历史来看,它正是在合同法中孕育成长起来的,并最终发展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律对道德准则 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使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债务人,也同样适用于债权人,不仅适用于合同及债的履行,而且适用于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被学者们称为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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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债法的基本原则,为法官解释及补充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前提。在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 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等附随义务为内容之法定债之关系[16].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立,使附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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