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根据处于通说地位的法定符合说,此类错误原则上阻 其间的矛盾,即在承认数额较大或多次是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素的同时,在犯意要求上对它们与其他客观构成要素区别对待。当然,究竟是认为对此类要素不需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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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的人员或者非单位人员,定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 笔者认为,混合主体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问题,实际上是共同犯罪与身份的问题。处理此类问题应以共同犯罪与身份 身份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凡无身份能够参与真正身份犯罪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则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如受贿罪;凡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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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四)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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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二元论,几乎只有一层窗户纸的区别。 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主观违法要素的展开 (一)承认主观违法要素的理由 对于为什么必须承认主观违法要素,井田良教授 非法拘禁和绑架;[28]强拿硬要的行为,不联系寻衅滋事的意思,就难以区分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此外,盗窃罪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揭示了行为改变占有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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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事实特征要素),这些要素可以共同说明犯罪本质。 综上所述,朱建华教授的前述观点实际上是将犯罪客体等同于犯罪本质,将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主体要件 客体不是它与其他具有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区别的要件,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要件上,例如,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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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便的盗窃、骗取、侵占等行为,而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时,一般主体的行为也符合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注意 内容是否相同?第四,解释为法律拟制时,其规定的行为与基本条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法益侵害上是否存在重大区别?第五,条款是否具有特殊内容?总之,要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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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便利侵吞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与未依照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擅自提取合理报酬的错误行为区别开。第六,要注意把兼职人员将本单位非 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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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说明,社会政策毕竟不能等同于刑事政策。两者的区别在于:刑事政策是在既定社会条件下为遏制犯罪而专门设置的刑事措施。而社会政策虽然会在无形中对犯罪发生抗 情形;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限于致人死亡和以特别残忍手段臻至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两种情形。上述限制,尤其是盗窃罪的死刑,可谓虽存犹废,将对死刑的实际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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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 法释[2000]15号)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 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四)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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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 把通信线路、电信码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规定为盗窃罪中的财产,有关司法解释把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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