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死刑的执行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 减刑、 ,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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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增力口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八 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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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四)非法拘禁罪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个月。2、非法拘禁犯罪 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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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 减刑 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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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不需以累犯初犯为限制 。(注:张甘妹著:《刑事政策》,台湾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168页。)笔者认为,我 国的规定是妥当的,我国刑法 /2,缓刑考验期限不低于减刑后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低于1年。(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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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作为与不作为的术语,因此,笔者认为称作为过失与不作为过失更加适当。 (四)事实过失与法律过失 这是以行为人过失的内容为标准而对犯罪过失所作的 92;在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缓刑12个月的案件中,其综合刑量为2. 28这都是根据宣告刑刑量模型直接得出的结果,不再一一列举。 (三)实证分析过程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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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但是以上第三个条件中的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仍规定得太笼统,放入实践中 对缓刑的考验期规定了一个上限和 下限,从下限看,有起徒刑为一年,而拘役为2个月,这种对缓刑考验期的规定显然过短。作为一项刑罚制度,缓刑是附条件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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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但是以上第三个条件中的“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仍规定得太笼统,放入实践 缓刑的考验期规定了一个上限和下限,从下限看,有起徒刑为一年,而拘役为2个月,这种对缓刑考验期的规定显然过短。作为一项刑罚制度,缓刑是附条件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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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在具有亲属关系的犯罪分子,符合了缓刑适用的形式要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不属于排除要件即不构成累犯,即使偶有 的实践工作具有法律效力和指导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循。 1、2006年1月2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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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但是以上第三个条件中的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仍规定得太笼统,放入实践中 对缓刑的考验期规定了一个上限和下限,从下限看,有起徒刑为一年,而拘役为2个月,这种对缓刑考验期的规定显然过短。作为一项刑罚制度,缓刑是附条件地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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