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并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债权行为本身就是处分行为,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的,无效,从而将作为无权 难作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解而只能作合同法里的制度。第二,我国合同法把无权处分行为的制度规定在合同法的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里,由于我国传统理论不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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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模式下,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以外,无需其他要件。如果说此时有处分行为的话,那么只能是债权合同了。而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当事人间除有 ,登记交付为法律行为,即便债权合同有效,还可以通过物权行为的效力来控制整个无权处分的效果。因而物权形式主义下的债权合同可以而且应该有效,而债权形式主义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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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向权利人返还相应的不当得利,不违反民法之基本原则。如果相对人为恶意,则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可向相对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加重责任,也可选择向无权处分 。但如果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为善意取得,当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50条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四、对于出卖抵押物,则基于抵押权人可能行使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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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出版社,1997年,页160.笔者认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行以来,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也已成为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法学上的精灵。” 人。主要包括留置权人、建设工程合同中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以及人民法院。)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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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展开研究。我国目前尚未确立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的理论,不承认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之分,也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因此,这就限制了 的。许多学者主张,对于此种善意的相对人,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提出“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拒绝追认不得对抗善意的相对人”。这种主张体现了现代民法精神,有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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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将从两者的立法着眼点、强调的主体利益以及反映的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 无权处分行为涉及到权利人(一般为所有人)、无处分权人(一般为占有人)和财产 ,如该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就可成为有效行为。无需所有权人的追认,或无权人的事后补正。总之,善意取得成立与否完全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不象《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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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功效有目共睹。其中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 物成立的买卖无效。 《法国民法典》采纳物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主义,并坚持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是无效合同,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该返还原则,但这样不足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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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全部具备此其三要件,方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这样一方面所有权人不用担心因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而使自己轻易失去所有权,另一方面交易第三人不仅可以运用善意取得制度 》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 [2][J]崔建远:《无权处分辩-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法学研究》2003年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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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能不说是效力待定合同的一大缺陷。 最后,效力待定合同可能导致权利人追认权和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矛盾。假设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甲和乙已经签订房屋 无权处分合同应当为有效合同 我认为,不论从应然角度还是从实然角度,无权处分合同应该为有效合同。 第一,有效合同说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经济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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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法通则》未做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的51条做了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笔者将从两者的立法着眼点、强调的主体利益以及反映的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无权处分行为涉及到权利人(一般为所有人)、无处分权人(一般为占有人)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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