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少年犯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 3.合理设置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刑机制。 一是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可以先判处未成年犯缴纳部分罚金,剩余部分给予一定缓刑期缓期缴纳 考察。 ④暂缓判决的终结:考察期满后,由法院根据其整改和表现进行判决考察期间表现好的,给予减轻或较大幅度从轻处罚;不致再危害社会,认罪、悔罪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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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年犯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 3.合理设置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刑机制。 一是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可以先判处未成年犯缴纳部分罚金,剩余部分给予一定缓刑期缓期缴纳 考察。 ④暂缓判决的终结:考察期满后,由法院根据其整改和表现进行判决考察期间表现好的,给予减轻或较大幅度从轻处罚;不致再危害社会,认罪、悔罪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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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则不再执行剩余的罚金;如果未成年犯在缓刑期内又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重新犯罪的,则撤销罚金缓刑,执行剩余的罚金刑或将新旧罪的刑罚数 方面作考察。 ④暂缓判决的终结:考察期满后,由法院根据其整改和表现进行判决考察期间表现好的,给予减轻或较大幅度从轻处罚;不致再危害社会,认罪、悔罪态度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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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到更现实的惩罚与教育作用,又可以从经济上剥夺其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预防其再次犯罪。罚金在刑法分则中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对未成年人是否能适用 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政策的重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有着更积极的意义。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仍在原所在学校学习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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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刑事责任大小的法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不但绝对排除缓刑的适用,而且对量刑发挥着相当大的影响。 (一)基于特殊预防的需要 如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试点期间,于2009年11月13日制定下发的《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就曾规定:未成年犯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有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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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取保候审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缓刑等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建议。第六章 取保候审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罪 采取诉前考察措施的,律师应协助做好帮教工作,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工作,根据考察期间的表现,对是否作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提出书面的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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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思想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未必就属于主观恶性较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保留前科必然导致他们 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前科。考察期不应低于一年。但当事人在服刑期间被加刑、在缓刑期间被撤销缓刑或系累犯,应不在前科消灭之列。3.设立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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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针对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通过较为严厉的惩罚予以打击,预防其再次犯罪和初犯者变成累犯。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豁免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的, 再犯。把未成年人同成年人一样作为累犯适格主体而从重处罚,剥夺其缓刑和假释的机会,不利于未成年再犯的矫正和改造。③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后罪的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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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第三,保障缓刑犯受教育的权利。对于一些还没有完成学业的未成年缓刑犯,应该让其继续完成学业;对于一些文化程度较 ,应该鼓励其接受成年教育,通过接受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素质修养,防止再次犯罪;第四,保障缓刑犯的基本生活权利。例如,完善社区的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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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只能与社会青年混在一起。这部分未成年人更容易再次犯罪。而未成年外来京务工人员来京后处于游荡状态,没有相应监督机构,在服刑期满后如 学习、生活,同时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有助于使其恢复正常人格,回归社会。服务期间应设专门机构跟踪考察,服务期满由专门机构出具表现证明。 (五) 学校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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