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有以下原因: (一)简易程序立法的滞后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细立法原则,其中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条文只有5条,仅就起诉阶段进行 ,缺乏操作性。应该将这些标准进一步细化、具体。三、是界限不清。由于立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的不明确,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也没提及适用简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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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捷进行,减轻当事人讼累,实现诉讼经济,因此,在各类纠纷频繁发生并大量诉诸法院的形势下,其在我国大陆地区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是,由于一些理论研究的不足 诉之变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诉之全部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27条规定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者,承办法官应以裁定改用简易程序,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继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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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原则化的规定,使得在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任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甚至有少数基层法院(包括其派出法庭)对其受理的民事案件,根本不加区别地一律适用简易程序 日携带所有证据到场,以防止诉讼拖延。在庭审结束后,要当日宣判。调解书、判决书的制作可便宜行事,调解成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只需将调解结果记入笔录,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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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是9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韩国的小额审判法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诉争标的在100万元韩币以下的案件。(参见《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台湾三民 判决。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一致确认,一审人民法院又不能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再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已经没有什么意义,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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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借鉴我国民事、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和国外的一些好的做法,力争使我国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设计完备而精细,务实而有效。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 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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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活中,尽可能为民众提供高效、简便地司法救济途经应是每个法治国家共同追求的目标,正如台湾学者邱联恭所言,小额纷争问题占整个社会纷争问题之绝大部分, 不清。由于我国缺乏专门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和法庭,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规定的又不明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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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债务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任何分歧,原告也能举出确凿有力的证据;某些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只是在财产划分上存在争议,等等 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规定的完善势在必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正说明了立法上的薄弱。 其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界限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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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强,随着近年来民事案件的大幅度增加,简易程序的功能难以发挥,甚至影响了整个诉讼程序对于私权领域的调节作用。为此,重新构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严格简易程序 遵守:合议庭只有主审法官在台上唱独角戏,其他合议庭成员要么在一边忙着写自己案件的材料,要么仅为陪衬;如果是人民陪审员则更是如此;庭审后对案件的合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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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探讨。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之一,实际上仍以受送达人返还回执或收到文书后主动与法院联系为认定是否送达的依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拒绝在回执上签字盖章、拒绝收取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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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简易程序。无论民诉法教科书,还是民诉法理论专著或普及读物,甚至司法实务,凡论及涉及简易程序,大都反映了这种观念。这种观念形成后又反过来影响着理论的发展和 改革的需要,我们更应该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持一种开放性的态度,以便在更高的层面,以一种全局性的眼光来设计我们的民事审判程序。误区二:民事审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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