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对此围绕着物权行为理论作了很重要的说明。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我来介绍德国学者在物权法研讨会上的意见。 第一,抵押合同,所有权转让行为,究竟是债权合同 子女就欺负她,因为法律上没有居住权的规定。老人的遗产可以给儿子继承,但是在一定的时间里交给别人包括未婚同居的老伴居住,经过登记,就是成为物权,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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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如何规定不动产质权,各范式民法典并没有统一的做法,我们不应在迎合国际性这一臆断中丢失了本土的法律传统。我国法上的典权虽然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如作绝),但在 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该法第25条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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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还,或者银行虽然同意贷款,但要求设立抵押担保,而它的房地产早已抵押给银行了。该企业急需资金而又没有银行愿意贷款给它,这种情形它想到融资 假设他以“侵害继承权”为由起诉,老大自然会以诉讼时效经过作为抗辩,法院审查诉讼时效确已经过,于是判决驳回老二的诉讼请求。假设老二以“分割共有财产”为由起诉,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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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新的义务强加于他们。除非有人坚持不经过所有受到这种占有影响的人的同意无人可以占有财产,否则这些义务经常在人们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强加于他们。”参见[英]乔纳森 具体个人的惯例;而公正美德就在于尊重这一归属,决不侵占别人的东西,确保来之不易的占有物物归其主。”(参见米勒:《社会公正》,第158页。转引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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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结果的发生则不能归责给行为人。 (1)自我(被害人)负责原则 自我负责的自我危险行为,也就是同意别人的危险行为,是指被害人同意别人的危险行为。损害的发生,如果 客体:指动产担保交易之标的物。3.行为:指迁移、出卖、出质、移动、抵押或为其它处分。4.行为结果:即致生损害于债权人。5.因果关系与客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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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地区已经出现了这一状况),农民将没有任何理由继续经营这块只能给自己的带来负的收入流的土地。明代末期出现的弃产逃亡便有可能再次出现不过这次他们是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14条)。我想,之所以规定这么严格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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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原则改为物权自由原则,可能是受个别学者的理论观点的影响。须知学术研究的规律,是所谓存同而求异,即尽量说别人没有说过的话,而国家立法的规律则 ?我国银行、企业界和法律实务界是否具备正确运用浮动抵押制度的条件?应如何发挥浮动抵押的正面功能而规避其消极作用?我自己也难免举棋不定,心存犹豫! 本条关于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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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他的承受能力把铁块压在他的身上,而且不给饭吃,直到他同意接受陪审团审判或者死去。对于那些很有可能被判死罪重罪犯人来说,这倒也不失为一种 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据传闻证言或者对被告人与本案无关之经历的带有强烈偏见的陈述,以及没有经过对方质证的主观断言性证词等,就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的情况屡见不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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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所有权人的意志和利益,不经过所有人同意而直接依法产生他物权是极为例外的情形,必须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易言之,在物权法定原则 进行开发利用,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当土地使用权人已经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第三人时,如果将该收回行为的性质认定为违约责任,那么第三人的抵押权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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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这使问题更显得扑朔迷离。 在我看来,不动产物权变动问题是实践性的,是为了解决诸如房屋买卖、土地抵押之类的实际问题而产生的,不是从概念或逻辑中推导出 ,办理登记的物权能够优先受到法律保护,这体现了登记的对抗力。比如,A将房屋出卖给B,即使没有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B在合同成立时也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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