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几乎都抛弃了罗马法上的动产抵押制度。无论是《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民法典》都在物权法领域普遍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即不动产物权 机关主要是根据行政职能划分的,没有考虑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方法的重要性。至今我国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现行法律法规中虽有不动产登记的规范,但比较零散且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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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实现一种外部貌似的磨合是行不通的。基于此,在一个乡土社会中构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制度,重视和考虑内国的实际和法律传统将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二、 在市场交易中的要求,已经不能适应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不动产交易进行周全保护的需要。(2)公示方法并非一种,因为除登记外,至少还包括订立合同和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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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实现一种外部貌似的磨合是行不通的。基于此,在一个乡土社会中构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制度,重视和考虑内国的实际和法律传统将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市场交易中的要求,已经不能适应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不动产交易进行周全保护的需要。(2)公示方法并非一种,因为除“登记”外,至少还包括“订立合同”和“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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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的基本原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如房屋、车辆等,其所有权的变动必须以过户登记这一公示方法为要件。显然《查封规定》第十七条对物权变动的 中的适用,表明了司法解释机关明显的民法解释的价值取向,突破了传统民法原理,对民法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制度的确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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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在错误登记之外。事实上,这种情况与因申请登记过程中的原因导致的错误登记一样,都是均已构成对物权公示原则和不动产交易安全的妨害,二者并无本质上的 登记予以调整,不能认为是错误。[②] 二、我国物权法中的更正登记 (一)更正登记的界定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人或登记机关发现登记的错误而进行的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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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做法是于物权法中以专节和专条规定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等物权公示的方法及其效力,辅之以单行法律或法规,而建立起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 (二) 物权法》(上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以下。 [3] 温世扬:《物权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4] 代表性的著作有张俊浩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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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原则皆源于此种特性。[1]在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型代表之一的德国法上,其物权法除贯彻“私有所有权的承认”这一不言自明的政治经济体制原则外,学者较一致认可的原则也 的做法是于物权法中以专节和专条规定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等物权公示的方法及其效力,辅之以单行法律或法规,而建立起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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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中明确法律真实观念,规定相应的制度。从我国学者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规定来看,法律真实观念得以确立,该建议稿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 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页。 [12]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13] 张保生:《法律推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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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权利变动实行不同的公示制度,必然增加法律适用的冲突,显然这并非理性的选择[33]。更为重要的是,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在汽车交通事故处理中,显得非常不合理。依 法,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物权公示制度。 [3]这部专家建议稿为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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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是德国法系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它不仅适用于动产物权,亦适用于不动产物权。而在法国、日本等立法例中,物权公示公信主义只在动产物权领域有效,不动产物权变动 人效力,然而我以为这种立法例在逻辑上是无法贯通的,不宜采行。在物权公示公信主义之下,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其逻辑推衍,它们均关注于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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