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这种心理状态,就是未遂犯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也就是说具备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22]由此可见,主客观统一说作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论,是在苏俄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9页。 [20]参见赵秉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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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概念上所采取的综合主客观因素来限制犯罪未遂形态的规定和主张应当说是科学的。对于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以贪污行为的客观危险性定性及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作为理论基础。因此,认为贪污罪未遂之所以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由于它已经表现外部的危害行为,并且对刑法所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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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贪污罪,构成贪污罪的未遂犯。第一种观点以结果犯为由主张贪污罪无未遂形态的原因就在于其将结果犯为犯罪既遂标准误作罪与非罪的标准了。 (四) 考虑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2、对于贪污未遂犯, 也可以不从轻处罚。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比较恶劣,贪污数额惊人,社会影响特别严重以及造成国际上的恶劣政治影响,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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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常见做法如果是以盗窃行为时概括的主观意图或者主观意图不明确的常见形态作为自己立论的事实基础,结论自然无可厚非。因为此时客观实现的数额正是行为人主观意图 评价的事实基础,甚至前者地位更突出;同时,既然犯罪未遂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而犯罪结果又是犯罪目的的外化,二者对立统一;用构成要件说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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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定量因素是客观实际上所造成的结果,否定经济犯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显然是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较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例如,甲 的处罚。16 ______________ 注: 1 高铭暄、王作富主编:《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年版,第34-37 页。 2 储槐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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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比较特殊的具有典型性的复杂的结果加重犯中,也就是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出现的情况下,犯罪形态的认定就需要进一步探讨。 吴振兴教授认为:结果加重犯,亦 重犯的既遂没有影响。[6 ] 还有学者提出结果加重犯只有构成与否之分,无未遂既遂之分。[1 ]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也持否定说,也就是说否认结果加重犯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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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主客观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刑法的根本目的和任务是保护法益,处罚未遂犯的根据主要是因为犯罪未遂形态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的威胁。因此,对未遂 具体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统一。着手同时具备主客观两个基本特征: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实行行为的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在此之前预备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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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对教唆犯的性质的不同看法,是导致对教唆犯其他所有问题——包括教唆犯的未遂问题——的不同结论的根本原因。正如日本刑法学者大zhǒng@①仁所言: 之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限。”据此,可以判定旧中国1935年刑法承认教唆犯的犯罪未遂形态。 其二,确定教唆犯的性质,有助于科学界定教唆犯的“着手”。 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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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划定必然直接关乎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社会成员的最切身利益。因为对 一个人加以刑法中犯罪成立的认定,即便以定罪免罚的方式承担刑事责任,也必然意味着国家或者当局 的处罚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以处罚为例外,而以不处罚做为一般原则。 二、犯罪未遂形态 澳门刑法典规定,犯罪未遂也叫未遂犯。即指行为人已决定实施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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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别的。大冢仁教授则进一步指出,刑法分则条文及各种刑法法规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基本的构成要件,由刑法总则对基本构成要件的某些因素进行修正而形成 说,这些犯罪只要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就不是犯罪,甚至连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形态都不具有呢?从现实的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来看,显然不是如此。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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