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胜数。”5他被执政者处死了,其实犯的就是“可恶罪”。他还被视为“讼棍”的祖师爷,被当作“小人之尤”(尽管他出身士大夫阶层)而遭千古唾骂。东汉人陈宠 之。甚至可以说人们所真正讨厌的是它的客观后果。因为后果之不良才“恨乌及屋”地“贱”视“讼”本身了。如果没有这些不良后果,中国人就不会贱讼。因为“恐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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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件标本2005年最新的村规民约中,甚至出现“恢复传统杀猪封山护林制度”的条款。 光绪七年(1881)元煷公支下光梓等祖堂诉讼前盟约合同 立议合同元煷公支下人等,缘因土名老屋楼屋壹堂,煷公起匾于堂上,应征孺人李氏塑身于照边,历传以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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砧上之肉,任他宰割,无力对抗,民祖遗山木四百元既被徐识等争夺分去,又要民担讼费壹佰伍拾余元,民屋已被查封拍卖。民因讼累家破产 :清代人口统计制度与17411851年间的中国人口,载《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5期。 [13]瞿同祖著:《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清朝州县官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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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该证据显示给徐丙使用宅基地符合政策与村规安排(系继承祖传宅基)。原告提交了两份AC镇CL村民委员会的两份证明,该证据又 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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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P.587)这个案件说明,在安徽民间,即使是近房入继,也会考虑拨给一部分田屋财产给其他近房。 换言之,在清代,立继时拨一部分家产给亲支或近房,很可能 档中的一份过单中记载,继子除应尽养老送终的义务外,还应指幡殡葬、守祖埋坟,永分宗派字。[11]它集中反映了继子在继父母死后,必须实施的一系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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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肯为堂基,况肯构立屋乎。不为其易,则难者可知。孔颖达疏:正义曰:子孙成父祖之业,古道当然。王又 天命之不可变易也。此种论说所强调者乃天定之法。从造屋之法至治政之法再至天定之法,法之种类及其内容不同, 写成王法地,故人法即是王法,也就是治政之法。若加上造屋法之类事法,或可列出一个法之序列:事法、人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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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件大量适用。 古代刑律没有严格划分刑事、民事案件,有些民事纠纷如争田业、争屋业、争坟山、违契不偿、回赎等大多数民事性质的案件最终也以刑事惩罚 口供使其伏罪的做法,这也是历史提供给我们的深刻教训。 【作者简介】 祖伟,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景坤,吉林省工会干校副教授。 【注释】 [1][唐]长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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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近,尝以神会故耳。近世情伪百出,凡茶叶栗壳荔皮诸汁染纸,与屋尘香灰擦墨,率皆新气浮勃,一目了然。若预置陈米堆内,一年可当十年, 即非专职法律从业人员,又不具备专业的司法技能,要象诸如拥有数十年办案经验积累的汪辉祖这般时时在意、处处留神自然难上加难。当时许多因伪造契据而导致田产争讼的案件或屡诉不得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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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婚姻也为礼法所不许;但是另一方面,民间违反这种禁忌的事情也并不少见。(瞿同祖,1981:89-92)调查表明,今天农村还有许多地方有这种惯习。(王沪宁, 有利于巩固兄弟和睦和宗族团结。事实上,这种情形也见于其他地区,民间流传的说法谓:卖屋应卖给隔壁的,卖牛应卖给合犋的。据说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承认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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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彩礼。1985年后,王某与本县杨某恋爱,之后,又通过中间人石某到杨家“看屋”。1986年,王某自愿到杨家与杨某同居。 吴某得知王某出走后,曾 怎样规定,“大义灭亲”一直是一种受人赞许的行为,而在家族组织甚为发达的明清时代,父祖享有很大的权力,可以家法惩戒忤逆的子孙,即使扑责致死也往往不必承担何种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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