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危险,却轻信自己还能够在道路上安全驾驶机动车,轻信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却过失地造成了公共安全的 危险性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但要从客观上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性程度进行判断,自然会产生一个理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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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在客观方面要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首先,危险驾驶罪的 的谨慎值得肯定,既看到了对危险性较大的驾驶行为进行惩罚的必要性,又没有过分将危险驾驶打击面扩大。危险驾驶罪只规定了对醉酒驾驶进行刑事处罚,而没有规定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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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过程中不能过于僵化固守,仅仅停留于简单的概念分析,而是要积极追求刑法所蕴含的法律价值,否则抛开了刑法的价值,刑法解释将黯然失色,流于空洞。[22] 典型例子根本无法证明醉酒驾驶行为不具备抽象的公共危险。首先,所谓的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车的例子并不能证明该行为没有任何的危险性。在中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583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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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醉酒驾车本身的危险性、所造成的恶劣后果以及爆炸性的舆论当然是案例指导出台的重要推动力,但案例指导正当性 进行评价。{12}(P34)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酒驾案件不具有针对性{13}(P10 )即该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的,也不是为其他危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942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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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醉酒驾车本身的危险性、所造成的恶劣后果以及爆炸性的舆论当然是案例指导出台的重要推动力,但案例指导正当性 进行评价。{12}(P34)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酒驾案件不具有针对性{13}(P10 )即该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的,也不是为其他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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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对本罪犯罪客体的分析可知,危险驾驶行为已经 一次醉驾就获刑太过严苛;而支持者则认为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伤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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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空白。由此,我国刑法初步建立起了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全方位、多层次、衔接紧密的刑事法网,以期使此类侵害行为能够受到及时有效的规制。行为人只要喝酒后在道路上 违法行为结合在一起,更加增大了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所以,从一般理解的意义上,实事求是的讲,在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场合,不太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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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对于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程度,如在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前就被查出醉酒驾驶、在凌晨无人的公路上飙车的行为,却无法予以定罪,出现以罚代刑的情况。 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潜在的危险性、行为人心态等情况。一般来说,情节恶劣包括这样情况,无证驾驶、繁华路段竞驶、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5060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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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陈兴良教授指出只有在罪刑均衡这一理论框架下,将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从而也就是将刑罚一般化与刑罚个别化统一起来,才能将罪刑均衡建立在更为可靠的 这一结论,但是,不同意根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一过于模糊也过于客观的标准来进行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化。一方面,危害不大是一个过于模糊也过于客观的标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572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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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陈兴良教授指出只有在罪刑均衡这一理论框架下,将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从而也就是将刑罚一般化与刑罚个别化统一起来,才能将罪刑均衡建立在更为可靠的 这一结论,但是,不同意根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一过于模糊也过于客观的标准来进行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化。一方面,危害不大是一个过于模糊也过于客观的标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545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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