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此种责任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不是法人而是其雇员,但因雇员与法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损害结果系因雇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或与执行职务有关的 启扬.民法总则〔M〕.133. [12]尹田.论法人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J〕.政治与法律,1987,(6). [13]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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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会构成替代责任。 其次,行为人与雇主之间是否可以承担侵权补充责任。在我国现行的侵权行为法中,以往并没有规定补充责任。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 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性骚扰行为是由非雇员的第三人实施的,第三人和雇主要承担的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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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雇主不得蓄意破坏或可能破坏,又或严重损害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信任关系。Brodi e指出,这一条款不要求在雇佣关系中达致最大诚信(Uberrimae Fides 伤害,在此情况下,违约和侵权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三)权利救济的例外 对于雇主违反相互信任默示条款的行为,雇员可能选择解约,也可能采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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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为赔偿义务人,即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规定判定赔偿责任的主体, 雇主与雇员系内部关系,雇主与赔偿权利人之间为外部关系,赔偿权利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形成赔偿权利人之诉与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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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会构成替代责任。 其次,行为人与雇主之间是否可以承担侵权补充责任。在我国现行的侵权行为法中,以往并没有规定补充责任。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 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性骚扰行为是由非雇员的第三人实施的,第三人和雇主要承担的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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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我们认为,雇主(单位)与雇员作为整体,雇主侵权责任与雇员刑事责任之间的互动,不会破坏刑事责任的专属性。首先,对于因业务过失而 刑事和解实证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4. {23}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9 {24}毛国芳.论创设自诉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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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聘雇员相威胁,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12]麦金侬之所以把性骚扰定性为性别歧视,而不是个体之间的侵权行为,是 非受雇者,诸如主顾、一般顾客、售货员、独立契约承包商,甚至一般公众的性骚扰。1985年纽约州法院在Kersul v.Skulls Angels,Inc.一案中明确了“非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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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侵权行为法适用无过错责任。 在雇主责任被责任保险所取代、工伤赔偿为劳工补偿所代替的情况下,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责任领域的侵权行为法,已几无适用的 正义。 然而,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通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而言,被扭曲的正义得到了校正,而对于责任人而言,承担责任一旦引起责任人生存危机,就是一种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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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接吻,以解聘雇员相威胁,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12]麦金侬之所以把性骚扰定性为性别歧视,而不是个体之间的侵权行为,是基于 焦虑。作为解决方案,有人主张应当严格、清晰地界定性骚扰行为,包括一些含义微妙的行为,以满足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之需。但是,反对者引证1993年最高法院Harris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392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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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聘雇员相威胁,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12]麦金侬之所以把性骚扰定性为性别歧视,而不是个体之间的侵权行为,是 是以男性观点为主导而往往失之偏颇,势必会加深将女性压制在工作场所权力下层的印象。因此,理性女性(resonalble women)之认定标准应运而生,赋予女性权力让其本身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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