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不是不予A以交易安全的保护,而是如何予以保护以实现社会正义。C的客观存在及其代表的社会整体交易安全利益,使我们在思考这一问题时,不能只 制度化表现即为公示原则。其具体制度表现即为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那种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反而采纳形式主义原则的立法例如中国大陆民事立法体例,尽管在实践层面有其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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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抵押和浮动抵押等规定。以进一步充实抵押权制度。 (八) 关于占有、交付、不动产登记、即时取得、时效取得的体系位置的安排问题 审议稿是以“物权 的探讨 载《 政法论坛 》 2001年第四期 [6]谢怀栻 物权立法的宏观思考 载《民商法前沿论坛》第二辑 [7]徐涤宇 物权法体系构造之若干问题探讨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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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请求权可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恶意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可与基于侵权行为的回复原状请求权竞合的立法设计,对恶意占有可认定为过错侵权,对 的问题,体系化思考不可丢弃。[1] 那么,如果未来的民法典一方面继续承认物上请求权乃至绝对权的请求权,保持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制度的完整性,另一方面把停止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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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此与动产以交付或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登记使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具有外部表征或征象,权利 公司1995年版)。此条实际上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规定。 [24]隋彭生:《买卖合同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 [25]参见梁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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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举可谓开创制定法与法律学术合而为一之先河。此后,亦有许多伟大的法律制定者以为自己的立法作品能够取代法律教科书,而试图禁止法学家解释法律或者在法典之外形成 线索展开,此间规范当为公示原则之具体化。然而,无论是“不动产登记”还是“动产交付”,其所解决的都是动态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而非静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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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于占有、使用权能。例如, 曾对我国民事立法起到样本作用的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92条就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没有登记的不动产收益权的变动不能对抗第三人。通过上述规定, 在封闭的用益物权体系中打开一个口子, 确立不动产收益权的物权性质。由此, 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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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买卖不破租赁是使租赁契约发生法定的债之承担。在德国法上,租赁关系不需借助不动产登记手段即可物权化(产生对抗效力),不难推想 构成要素[J].法学研究,2005,(1). {20}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第二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1}[意]桑德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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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讨论目前是否有完善这一制度的必要性;最后,结合前文的讨论,尝试从立法层面上提出若干具体建议。 一、我国有关非讼程序的 的。因为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基于自身逻辑性及体系性的考察,民法典是无法规定所涉及的大量程序规则的。例如,与不动产实施相伴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就不宜规定于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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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的好处,却要承担典物价格下降的损失。 任何制度的产生都有它的时代背景。典权为中国固有制度,并且是重农时代的产物。[34]出典人往往是拿祖产出典 ,到期不归还,可成立不动产留置权。 (二)附有不动产留置权的典权与不动产质权的区别 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欠缺一项制度:不动产担保兼用益的制度。在日本,这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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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规定无记名债权为动产。《瑞士民法典》第655条规定:土地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上已登记的独立且持续的权利。因此,无形财产在大陆法系各国成为物已成为一种 的自身特点和独立性,建立适应当代财产权制度实际状况的财产权体系。 四、无形财产的立法模式 (一)无形财产立法的沿革及当代立法趋势 古罗马法体系主要分为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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