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利用可能性为目的还是以妨害利用为目的这种主观形态来区别盗窃罪与损坏罪。因此,这一意义上的领得意思就是主观性责任要素。[2](124)我国有学者认为非法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可能区分盗窃罪、诈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3](71) 日本裁判所的众多判例也是持必要说的立场,大审院1915 年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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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问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14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再如,《刑法》(1997年)第198 条第4 款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第2 条针对贪污罪、盗窃罪的身份犯与共犯问题指出: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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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问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14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再如,《刑法》(1997年)第198 条第4 款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第2 条针对贪污罪、盗窃罪的身份犯与共犯问题指出: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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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盗窃罪。一般情况下,盗窃罪与诈骗类型犯罪比较容易区分,但是在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窃取财物时,交付行为则是诈骗罪区分于其他财产性犯罪的标志。被害人必须有交付的 ,而这无疑是一个秘密窃取行为。整个过程中被害人都没有向对方做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即便是把钱汇存折上了,被害人仍然不是交给对方,向对方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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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从而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并予以处罚带来了新的挑战。文章提出对于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罪的界定,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对象 由于刑法分则对此未作特别规定,故应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但伪造金融票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不存在轻重之分,故应以其结果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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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最集中的表现。在侵犯财产罪中,各具体的犯罪类型只是行为主观或行为方式的区别,而犯罪对象上,却都存在着一致性。也就是说,就各类侵犯财产罪而言,其犯罪对象 条规定的抢劫罪在刑法学上被为事后的抢劫罪。即在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后,又具有了典型的抢劫情节,而转化为抢劫罪。从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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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望风,若否定成立共同犯罪,则无法认定乙为从犯,只有首先肯定甲与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才能依法认定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从犯作用,从而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二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单方认识的片面共同故意。全面共同故意与片面共同故意之间并不是主观联系有无的区别,而只是主观联系方式的区别。因此,就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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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望风,若否定成立共同犯罪,则无法认定乙为从犯,只有首先肯定甲与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才能依法认定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从犯作用,从而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二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单方认识的片面共同故意。全面共同故意与片面共同故意之间并不是主观联系有无的区别,而只是主观联系方式的区别。因此,就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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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形式上的解释,就会对区别对待构成身份犯与加减的身份犯本身产生疑问。构成的身份犯与加减的身份犯之间的区别究竟因什么而产生,只要对这一点未 第171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第247条的刑讯逼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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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欠条是债权凭证,被窃可能导致债权灭失,最终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高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 秩序,且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盗窃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为秘密窃取。 其次,欠条能否成为犯罪侵犯的对象,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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