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转让不得有个人行为;粘贴单为银行统一格式,骑缝章应清晰、规范;连续背书转让时,日期填写应符合逻辑关系。 票面上标明“不得质押”、“不得转让”和背面标明“ 虽未明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收款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将票据直接转让给出票人”,但这种背书转让有利用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企图,不利于银行资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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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究竟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生效要件,还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一直存在争论。以票据质押为例,法律本身就相互冲突,自相矛盾。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因此,许多人认为设质背书才是票据质权设定的生效要件。 此次,物权法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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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以市场经济立法应当体现身份平等的精神,身份平等就是真正的契约精神,我国票据市场经营主体应实现从身份到契约转变,[①] 关于商业本票的问题,它涉及经济、 的改变,由分散流通、背书交付逐步向集中登记保管、账簿划拨转变,以促进商业本票交易规摸的扩大和信用融资功能的发挥;通过票据专营机构的自营、经纪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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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22条、第76条、第85条以及背书、保证等条文的规定中可以知道,票据行为是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之外的,因此我国票据法总体上是采用了 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而且使得该条款与其他条款不易衔接,这一矛盾阻碍了票据法促进票据流通功能的正常发挥。[10] 效率和公平是法律价值判断领域的一个对立统一的命题,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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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里所谓的“民事权利”,实质上即为票据法上所称的“利益返还 ,并不符合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如果是背书人的事项欠缺,则导致背书无效,其他票据行为仍有效,所以不会丧失票据权利,也就没有必要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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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 、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三)申报权利的期间;(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告应张帖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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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 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百六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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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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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生效,权利质利的生效分为交付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背书对抗主义。因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帐款为 主义、背书对抗。《物权法》中新增了权利质权标的物主义,其中以票据出质的背书作为对抗要件《物权法》与《担保法解释》98-99条规定法理同类;股权出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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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一 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6我们理解:原票据无效,但是不妨碍持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基于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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