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以下优越性:一是规范性。社会危害性是对犯罪的一种超规范解释,缺乏规范性,这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构造中是极为危险的;而法益侵害就不存在这种危险, 认定标准的混乱。[36]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唯犯罪构成论的思维模式,往往使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外的正当化事由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其功能自然就得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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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如高铭喧教授在谈到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问题时指出,将来遇到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刑法无明文规定的,司法机关将不能对之定罪处罚。救济之道 论和刑法解释论,而必须允许法官针对个案进行价值判断,采实质的犯罪论,以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本该具有的出罪正当化机能,我们应该透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形式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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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裁决。[2](P170)不仅如此,韦伯当年为了将形式合理性贯彻到底,在谈到欧洲大陆的司法制度时,曾大胆判断: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 方法以保证刑法解释不超出文义涵摄,由此而生的刑法解释才具合理性、合法性,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意旨。同时,在思维方式上,倡导由概念思维方式到类型思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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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如高铭喧教授在谈到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问题时指出,将来遇到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刑法无明文规定的,司法机关将不能对之定罪处罚。救济之道 论和刑法解释论,而必须允许法官针对个案进行价值判断,采实质的犯罪论,以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本该具有的出罪正当化机能,我们应该透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形式背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69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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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裁决。[2](P170)不仅如此,韦伯当年为了将形式合理性贯彻到底,在谈到欧洲大陆的司法制度时,曾大胆判断: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 方法以保证刑法解释不超出文义涵摄,由此而生的刑法解释才具合理性、合法性,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意旨。同时,在思维方式上,倡导由概念思维方式到类型思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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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求将其纳入到刑事规制的范围,予以刑事立法化,且冠之以倡导罪刑法定原则的美名,致使刑法的触角不仅延伸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成为了社会失范 刑罚也就不成其为刑罚{26}(p.123)。而正是管制刑惩罚性的缺位,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奇怪现象:缓刑的适用率远远高于管制刑。 所以,完善管制的行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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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治起着反作用。⒅亦有学者认为: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批判,是我国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一个重要切入点⒆,并以社会危害性不具有规范性、实体性及专属性为由而 者那里的社会危害性是有量的限制的,实质犯罪概念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原则。(31) 单纯的形式罪刑法定原则,固然防止了司法恣意,但难以确保以保障人权为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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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前段既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不是所谓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也不是对必罚主义的肯定,而是基于我国刑法分则的特点,禁止司法机关随意出罪、防止司法 共犯上身分》,成文堂2003年版,第284页。 ⑹参见张明楷:《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法学家》2008年第4期。 ⑺前引⑶,平野龙一书,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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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考虑立法上的预设(立法者意思)。同时,定型化的构成要件观念、罪刑法定原则、实质判断行为危害性的刑法基本立场都需要坚持;对购买虚假证件等行为定罪,对刑事法领域法治 的决定权一股脑地留给了司法者。以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这一步走得如此之远,是比类推更隐蔽也更严重的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对此应该拒绝。[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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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 如何实现时间和金钱等社会物质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规制不法行为的目的。目前刑事司法系统从检警到法院到监狱都面临着不同 。因此, 行政或民事不法的犯罪化问题应当交予刑事政策进行调整, 由国家根据具体的维护法规范安全的需要作出决策。最后,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一旦立法者选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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