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危险境地,因而成为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基本机制。随着契约的观念被不断地从让与的观念中分离出来,[4]契约也就从财产的让与中分离出来。[5]从此, 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单独启动登记程序,出卖人将被置于登记程序之外,无法参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过程,一旦买受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出卖人无法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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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张大千的,而将其卖给被害人的,能否认定为存在财产损害从而成立诈骗罪?在德国,盗窃罪是针对所有权的犯罪,只要取得了对象物即告成立;而诈骗罪是针对整体财产的 将财物的交付本身理解为损害。不过,诚如前田雅英教授所说,在形式上将交付本身即是损害这一说明本身予以彻底化时,可能会导致在实质上否定诈骗罪系财产犯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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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的法律根据是《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即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物的交付。而这两种交付尽管常常不会同时完成,但是在观念上,却构成人们认定交易公平的重要基础。而这种情况,与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没有区别。金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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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新论》(下)中,一方面将其限定在动产范围,另一方面又认为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他物权的设立两方面,从而提出了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 积极善意说”和“消极善意说”两种主张。“前者认为,受让人具有将让与人视为所有人的观念为善意;后者认为,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为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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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张大千的,而将其卖给被害人的,能否认定为存在财产损害从而成立诈骗罪?在德国,盗窃罪是针对所有权的犯罪,只要取得了对象物即告成立;而诈骗罪是针对整体财产的 将财物的交付本身理解为损害。不过,诚如前田雅英教授所说,在形式上将交付本身即是损害这一说明本身予以彻底化时,可能会导致在实质上否定诈骗罪系财产犯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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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还要考虑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怎么约定的,就按当事人的约定决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没有约定,就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所谓当事人未约定, 。如从利益衡量角度考量无因性在交易上的机能,则可发现无因性乃与现代人类之正义的法感情、法意识及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相悖。(⑩参见陈华彬:《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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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社会在个人完全 占有土地的前提下才能形成一种占支配地位的绝对所有权观念。 (二)绝对所有权的个人性 与土地分裂相对应的必然结果是,罗马法后期 流 通方面进行分析或许更为恰当。 三、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扩展及其理论设计 (一)财产概念的新发展 所有权的失灵现象为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传统大陆法系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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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 三人之物上请求权加以限制,此一限制来源于日尔曼法上占有与权利合一之Gewere观念,有权利者未占有其物时,其权利之效力,亦因之减弱。由此可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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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记载的变更登记日期为7月31日),李大庆领取登记证的当天下午,再次持证要求张焕交付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焕首先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始终未能告破 历来存在一种紧张关系,但所有权的保护是基础,而交易安全的保护是例外,这是我们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的基本观念。这种观念指导我们在处理实际问题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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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价值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保护静的安全即 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让与,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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