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较永久之基础上,保障社会和平。[22]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442条规定:租赁物为不动产者,因其价值之升降,当事人得声请法院增减其租金第201条规定:以特种通用 ,如因赠与致其生计有重大之影响或妨褥其扶养义务之履行者,得拒绝赠与之履行,学者称之穷困之抗辩。此种抗辩,性质上系暂时的,故列为第一次效力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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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允许的用益物权抵押权,如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但是,在上位阶概念抵押权或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与下位阶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等具体抵押权之间是否有必要再 入股应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创设的继受取得);转让、出租、继承、赠与、互换则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移转方式(移转的继受取得)。对于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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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允许的用益物权抵押权,如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但是,在上位阶概念抵押权或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与下位阶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等具体抵押权之间是否有必要再 入股应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创设的继受取得);转让、出租、继承、赠与、互换则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移转方式(移转的继受取得)。对于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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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白春波律师解读: 这个条文对现行《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应该说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动产产权归属婚前购买一方,而共同还贷的另一方,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仅得合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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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较永久之基础上,保障社会和平。[22]“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442条规定:“租赁物为不动产者,因其价值之升降,当事人得声请法院增减其租金……”第201条规定:“以特种 如因赠与致其生计有重大之影响或妨褥其扶养义务之履行者,得拒绝赠与之履行,学者称之穷困之抗辩。此种抗辩,性质上系暂时的,故列为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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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物权行为制度时,该条所涉的“处分” 是指法律上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19]或者说是在法律上决定财产的命运。如在 功能不协调。“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它弱化了物权公示的效力,弱化了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在现实生活中的所发挥的作用”,“……善意取得制度设计中一个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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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转移到另一方,那么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处理方式,按照赠与处理,动产要交付,不动产要办理登记过户,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第二种方式是两次约定的 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对此,法院判决:夫妻的这种财产约定无效。律师提醒:关于不动产约定共有的问题,目前最高院在相关的解答中认为未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一方可以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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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 。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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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夫妻之间的房产归属往往难以理清,而且夫妻离婚诉讼牵涉到不动产时往往寸步不让,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房产的归属、分割和处理往往成为诉讼中的 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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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一方父母出资后,虽然表面上将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究其原因,既有同意赠与另一方的情形,也有可能是为了登记方便或符合 一方子女名下时,没有区分该出资是婚前还是婚后。这是因为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意图是促使子女早日缔结婚姻关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也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756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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