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则作为市场交易的前提的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就必须统一化、标准化,就不能允许自由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物权内容,否则就会使市场交易复杂化, 收账款债权质押及担保权、担保物权、担保权益。这是由国际间应收账款融资普遍采用债权转让方式的实践,及应收账款债权的性质决定其不适于采用权利质押方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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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请求权以及无因管理所生之请求权等的加入而得以构成和丰富,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因此而得以明晰, 以权利类型化为基础的民法典体系从整体上因此得以形成。 请求权进行了性质和效力等各方面的同质化, 由此一来,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的适用范围, 将变得模糊或者被错误地扩大(事实上,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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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例如,因投资者将其货币或者其他资产予以资本化而发生的契约关系(投资关系)中,或者因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份、基金份额等权利作为交易标的而与第三人 入完全不同的规则系统,由此完成了民法之财产法规范的科学化和体系化构造。而在物权与债权的两大规则体系中,债权规范主要用于确定对民事主体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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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不当得利,这一点违背公正原则;②买受人如果以此物为债权人设置担保物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出卖人也无权取回原物,而只能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这 我们应当吸收,关键是要有分析,适应自己的现实。 另外从本土化这一进程看,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在重新以适合自己国情的方式进行法制现代化,而不是盲目地仿效西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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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例如,因投资者将其货币或者其他资产予以资本化而发生的契约关系(投资关系)中,或者因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份、基金份额等权利作为交易标的而与第三人 完全不同的规则系统,由此完成了民法之财产法规范的科学化和体系化构造。而在物权与债权的两大规则体系中,债权规范主要用于确定对民事主体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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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权利通过法律拟制而取得了“无形物”的地位。通过实在物来把握权利的概念与法律发展早期人们的实体化思维有关。例如英国学者波洛克(Pollock)和梅特 分离的是《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系统地构建了“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和立法体系,这一模式为后来的日、瑞、苏俄以及我国等仿效,并成为大陆法系民事权利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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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风险的转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第一、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只有所有人才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才 的货物确定了,特定化了,即使货物仍在出卖方手中,货物所有权也移转给买方。这种货物所有权移转的立法模式,颇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法国民法典》的债权意思主义,货物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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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用所获补偿金购回同样的或同种类的物。只有在转让人破产的情况下,原物权人才面临收不回债权的风险,但在财产债权化的今天,所有拥有债权化财产 法中的优越地位[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5]朱庆育,寻求民法的体系方法[J],比较法研究,2000(2):113-131。[6]王利明,民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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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发生,就根本不存在所谓物权合意的效力;同样,在债权形式主义下,债权的订立是物权变动的基础,并以交付、登记作为其生效的要件,也 。科斯定理的回答是,法律应该以使得与我们讨论的相互接触的用途的相关成本最小化的方式来定义产权。[25]因此,我们应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定义权利:如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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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付清货款之前出售动产,但保留所有权随着再出售消灭时予以延伸,未来债权的让与起着担保的取代作用。保留所有权在再出售情况下,仍然存在。四是引用《德国 法律强制将这种动产担保权称为动产抵押权,并赋予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又会损害交易安全。既要使其具有物权效力,又不损害交易安全,就只能采取前述第二种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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