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用以激励罪犯改造的主要是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 来自农村的在押犯按比例抽样调查;二是答卷不记名。问卷调查设计了十项内容:争取减刑、干部公正、家庭、时事政治、身体健康、百分考核、改善生活、子女、电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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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未达到法定实际执行刑期标准的有期徒刑犯或无期徒刑犯可以予以假释。这里所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是一个诉讼程序问题。但《刑事诉讼法》在规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时,未能就此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在遇到上述特殊情况,需将假释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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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行刑方式,就要明确刑罚执行主体,即社区矫治主体。目前,缓刑、管制、假释、保外就医等非监禁的执行主要由公安基层派出所负责,由于警力不足,社会治安管理的 思想、习惯做法和经验的限制,有的可能成为阻力。如多年来减刑比例不断增长,假释却面小人少比例不大,假释的立法意图不能实现。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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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用以激励罪犯改造的主要是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 来自农村的在押犯按比例抽样调查;二是答卷不记名。问卷调查设计了十项内容:争取减刑、干部公正、家庭、时事政治、身体健康、百分考核、改善生活、子女、电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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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要影响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定罪、量刑、减刑或者假释以及帮教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 开展社会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由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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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可以适用的刑种。另外,在对未成年犯罪的量刑上,则尽量使用减刑、缓刑、假释等从轻方法。 第三部分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及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 ,可以考虑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执行中的相关制度,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罚金刑假释制度,或罚金刑易科劳役制度。这样更有助于培养未成年犯罪人热爱劳动的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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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似乎可以合理、有序的衔接,但是由于存在减刑、假释制度,实际上死刑与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这些生刑之间却存在着巨大的 的适用,除了在实体上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外,在程序上可以规定: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有期徒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经过上述调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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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态度便可想而知。预测可能性要求着量刑平等。就行刑平等而言,行刑平等意味着减刑、假释等刑罚奖励制度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相关公民政治权利等行刑处遇应当在服刑 假释理想,因为假设毕竟是提前出来了,尽管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然而,可以减刑却设置了与可以假设同样的门槛。刑法制度包括行刑制度应该立于标准环境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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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改表现,不需要执行完原判执行就能达到预防其再次犯罪的目的,那么就应当允许减刑。尽管上述罪犯的主观恶性严重,但既然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说明他们具有 的条件,就违背了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的基本观念。或许有人认为,被宣告缓刑与假释的罪犯,必须遵守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既然罪犯在考验期内没有遵守这些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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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立法中仍存在不足,如应设置专门的法官负责刑事执行权变更事务,一并行使如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裁判权,避免不必要的机制内耗。[7] 二、刑事执行权规范运行 判决或者涉及其他制裁的判决不服外,还应在其受到的严格管束、禁闭、缓刑、假释、各种社会化执行的撤销等等具体方面,拥有广泛的申辩权。在罪犯诉权体系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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