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认、否认,或者拒绝回答。[4]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在1997年修订时,因强化人权保障之需要,也明确规定了沉默权,并于讯问程序中增加了权利告知。根据该法第 之第2项至第4项规定,讯问被告时,除应告知被告有权选任辩护人和有权请求调查有利之证据外,还须首先告知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二、得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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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中,口供意义的降低也同样可以从上述两个方面得以说明,即随着刑事诉讼中人权观念的兴起,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被告人成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非消极的司法客体 权制度上。沉默权是指被告人有沉默的权利。狭义上的沉默权是指受到犯罪嫌疑的人和刑事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完全保持沉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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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废除免于起诉的同时实行不起诉制度 。4.扩大律师辩护权。明确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并为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机制,如自由的会见、通信权等。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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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即做到程序合法、事实准确、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从根本上说是完全一致,没有矛盾的。但在具体运作中有时会发生 主导进行,而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举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证,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相互辩论。 这次改革很显然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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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 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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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修改,删除原第二 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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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 、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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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 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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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相关论文3篇)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 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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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 、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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