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况予以定罪处罚: (一)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最终死亡而行为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1)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如脑部、心脏、肝脏等重要器官受伤 ,都不能够认定行为人应当成立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只是由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应以交通肇事罪令行为人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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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考察外,还必须考察酷刑行为与所获口供之间是否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只有与口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酷刑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刑讯逼供,进而排除其所获证据。 的刑讯逼供。营救式刑讯逼供,因为形式上符合刑法上的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关于其合法性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 其一,营救式刑讯逼供是否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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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尺度和标准。(2)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仅仅是由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救助义务,不及时 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88-189页。 [2]赵炳寿:《刑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08-515页。 [3]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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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无法断定的行为归属于危害行为,这显然和传统刑法所坚持的法益侵害原则不相凿衲;另一方面,由于损害结果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无法一一对应,因此在传统刑法模式中, 嗑药驾车的处罚规定,不论是行政法或刑法上的构成要件,都属于学说上所称的抽象危险犯。至于惟饮酒至何种程度,始符合本罪所定不能安全驾驶,台湾法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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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 的认识。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 认为,此种情况,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牵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且甲的死 亡结果也确实是由他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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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尺度和标准。(2)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仅仅是由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救助义务,不及时 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88-189页。 [2]赵炳寿:《刑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08-515页。 [3]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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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 认定为故意杀人。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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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尺度和标准。(2)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仅仅是由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救助义务,不及时 犯罪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88-189页。 赵炳寿:《刑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08-515页。 王作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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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尺度和标准。(2)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仅仅是由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救助义务,不及时抢救 内。正如王作富教授指出,行为人对逃逸结果持放任态度,不一定改变交通肇事罪整体的过失性质,但也不否认这种不作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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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公害犯罪中,往往难以精确地认定因果关系,因而导致举证困难,不利于保护法益。为此,理论上就特别提出了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又比如,信赖原则是随着现代汽车 个人亲历亲为,谈不上谁监督、管理谁,自然就没有监督过失概念产生的必要性。所以,刑法学上的创新,说到底,还是形势所迫,形势比人强!还比如,市民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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