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兼作调解人和裁决者。由于调解与判决相比,调解可以使法官在相同的时间内办更多的案件,调解也可以使法官轻易地回避法律事实是否成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等 立法在这块的不明确也是有待完善的。《民事诉讼法》虽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但调解结案的案件不能上诉 ,二审监督在调解的情况下不能发挥作用,因此要确保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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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诉,现行诉讼法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只要当事人书面表示不服即可。另外,按照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不 已经明知。四是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和上诉的时间。如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在答辩期的最后一两天,提出上诉的时间在上诉期的最后一两天,拖延诉讼周期,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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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并作出裁决。[7]该观点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不完全协调。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却不能 即二者的侧重点不同,撤销裁决同时兼顾胜诉方的利益,而不予执行侧重于败诉方的利益。2申请时间不同。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间是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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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受诉法院或再上级法院提出。对于本条法院的裁定,不得提出上诉。第40条〔确定管辖的时间〕确定法院的管辖以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为准。案件受理后,受诉 审理的上诉案件、一审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独任制审理的其他一审、二审案件除外。第43条〔合意选择法官〕当事人在起诉时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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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1.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冲突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再审程序的立法宗旨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其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发律 也必然别牺牲。同样,如果就当事人来说,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决,裁定没完没了的长期申诉,不但耗费了大量时间,财力,增加诉累,而往往由于事过境迁 ,无法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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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考察可以看出,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仅限于一审程序及二审程序(非讼程序除外),对再审程序的选择与利用当事人并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这一方面反到 裁定,从而为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提供程序保障。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生效以后两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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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掌握的证据悉数交出,否则法院有采取强制性手段或制裁措施的权利。《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24、225条规定,文书持有人(包括当事人和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文书 ,笔者认为,法院如果能够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当事人提示或告知其应实施的举证、质证行为,使其能尽早或有充分的时间补充、修正不完全、不明了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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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不同性质的证据制度与之配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程序范式基本上是调解型和审判性相结合式的。这种复杂的诉讼程序的性质结构本身对证据立法模式和制度的选择 在诉讼程序上应废弃连续审理主义,代之以集中审理主义;并且,要调整上诉审结构,使二审程序对一审程序仅起法律上的监督作用,而一般不再接受新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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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那么,依照该诉讼模式设计的民事诉讼程序就是公正的[1].从《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及上述分析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首先体现在立法上对 操控权过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胜败。 4. 庭审走过场流于形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民事案件(二审中可以不开庭的除外) ,要求人民法院在双方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52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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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不同性质的证据制度与之配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程序范式基本上是调解型和审判性相结合式的。这种复杂的诉讼程序的性质结构本身对证据立法模式和制度的选择 在诉讼程序上应废弃连续审理主义,代之以集中审理主义;并且,要调整上诉审结构,使二审程序对一审程序仅起法律上的监督作用,而一般不再接受新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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