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归纳为三项,即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类型的物权法定原则和关于物权变动的物权公示原则,此三原则之鼎立,足以支撑起物权法的基本框架。[2] 权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尚属允当。而今日之物权法制度,已从所有为中心转向以利用为中心,他物权成为物权法中最为活跃和重要的内容,如此,仍使仅适用于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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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管制手段,而不完全是私法层面的公示制度。正是我国当代特定的行政干预的宏观政策背景,决定了当下物权变动模式进化中的的“局部性”和“过程性”。一方面,对抗 的倾向。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1页。“物权法定”原则直接表达了对物权公示表象的限定,而“强行法”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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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条的适用条件。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三个条件,即受让时出于善意,支付合理的价格,完成物权的公示。根据该条第3款 由此可见,商事留置权制度中,作为其成立要件之一,留置权人自始便必须对债务人的动产进行公开、和平、持续的占有,因此完全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对完成物权公示方面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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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邵建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1〕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的事实证明,推翻善意的推定。综上所述,公信力与善意第三人制度是紧密联系的,脱离开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将对于当事人的善意与否的识别,建立在纯粹的主观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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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作一分析。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重要一环,对于确定不动产归属、维护交易安全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物权法中对登记的问题作出规定不仅 者可能的初衷或许是,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制定之前,必须在物权法中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一为不动产的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确立可以直接适用的登记规则,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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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致的讨论会。11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组织个别专家以及数名德国专家,就物权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进行研讨。今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再做一次讨论 。另外,还有人主张不动产物权登记是行政法律制度,不应该放入物权法。这一观点的错误,是不知道不动产登记只不过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比如,设定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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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示效力,公示的内容,并在文中列举了我国过去一向采纳的登记要件说和我国《合同法》采纳的登记对抗说。本文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有待完善一节中,阐述了我国 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源泉。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着,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契约概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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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归纳为三项,即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类型的物权法定原则和关于物权变动的物权公示原则,此三原则之鼎立,足以支撑起物权法的基本框架。[2] 权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尚属允当。而今日之物权法制度,已从所有为中心转向以利用为中心,他物权成为物权法中最为活跃和重要的内容,如此,仍使仅适用于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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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坚守在登记制度的堡垒中,所以,目前的登记制度仍然是官方化的管制手段,而不完全是私法层面的公示制度。因此,我国当下物权变动理论的根本成 下交易安全的特殊价值导向。显然,当代大陆德国法系物权法中盛行的形式主义模式既无法在罗马日耳曼的物权形式主义历史传统中找到其合理性根基,也不可能在交易安全的经济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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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理,人民法院调解书中约定抵押,抵押成立,但人民法院调解书并不能代替物权法规定的抵押登记制度,原、被告约定抵押仅能成立抵押行为,并不 。 第二,我国立法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进登记,是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的具体体现。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作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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