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此时应认可存在基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在出卖人从善意的第二或第三买受人处获得的价款低于标的物的实际 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系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使,而不在于保障债务人是否能够交付特定物。若许可特定物债权的债权人行使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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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请求权的观点,债权人直接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是因为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但是,债权人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前,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并非是不当得利,而且受益人也并未侵害债权人 撤销之诉审结前必须中止审理。由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无效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转得人,因而代位之诉的被告并不是一开始就是确定无疑的,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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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14]此时应认可存在基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在出卖人从善意的第二或第三买受人处获得的价款低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学界通说认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系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使,而不在于保障债务人是否能够交付特定物。若许可特定物债权的债权人行使撤销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74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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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例外。[1]我国之前对物权变动理论构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示要件主义上,因此如何解释作为例外存在的登记对抗主义,成为理论与实务中的难题。 就理论层面而言,首先 让给了B为由,主张自己为善意第三人,并拒绝返还土地? 上例中,第三人C实际上是侵权人,对于系争土地没有任何正当利益。因此无论其是否知道土地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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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没有这种公开的形式,它所具有的排他性一般通过权利人享有的更正登记请求权、返还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或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担保合同等为当事人知晓 第三人的法律物权对原事实物权的对抗和吸收。事实物权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得到救济。这是物权法依据其法理得出的必然结论。 2.相关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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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乙,而价金的所有权已归属于甲。但是双方利益的取得都已失去法律原因,因此按照不当得利制度,双方互相返还物和价金。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上的公平, 不是就只是作为前者的补救而存在?其实从上面的分析来看,物权行为无因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仅有极其有限的交叉,前者主要解决存在物权行为的法律关系中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27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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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没有这种公开的形式,它所具有的排他性一般通过权利人享有的更正登记请求权、返还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或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担保合同等为当事人知晓 “第三人的法律物权对原事实物权的对抗和吸收”。事实物权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得到救济。这是物权法依据其法理得出的必然结论。 2.相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89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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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以保障租赁物顺利回收处置,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则其继续占有承租人预付的租金即失去法律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 的合同,放弃权利等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变更合同,属于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结合《企业破产法》第26条关于第一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7168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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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登记方式设立而且能够对抗第三人时,就会难以兼顾与平衡抵押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进而危害交易安全:首先,因动产抵押设立后,抵押物仍然留在抵押人手中, ”属于物权性救济措施(当然,如果采取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与无因原则,返还财产也可能属于不当得利的问题,如德国法就是如此,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此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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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乙支付剩余价款;二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合同,要求乙返还标的物。 实务中,采用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往往是销售商。对于已经销售出去的商品 的价值导向 买受人无权处分标的物,致使他人善意取得抵押权,其行为损害了出卖人的合法利益,买受人本为实施不当行为的当事人,但此时司法解释却限制作为受害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285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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