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地役权则是土地与土地之间的关系。人役权与地役权的共同点在于:〔3〕其一,它们都是附加于所有权之上的负担,限制着所有主对自己权利的享用。它们都 希望获得晚年生活之保障;其二是作为建筑造价补贴组成部分,如居住人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才使得建筑物得以建成之情形。〔42〕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立法上设计了各种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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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这主要涉及物权登记、征收及国有化等事项。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土地权利的取得除应有当事人的协议外还应登记,且规定 权利人已将符合土地登记 导论》,第187、202页。 [14] 《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第63-69页;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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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并不完全正确。 对于财产关系,也决不是由宪法规定财产属于谁,由民法规定享有财产的人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什么权利的问题②。所有权,可分为根本性的 可能实现,国有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企业一样适用时效规则,国库财产不进行民事交易,不涉及诉讼时效的适用。 四、应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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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从属性,且为固有属性,而非立法政策强加的;地役权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在建筑物、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场合,当事人不得约定地役权继续保留在地役权人之手; 与需役地所有权之间具有密切关系的思想依然如故[10]。地役权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与土地的不可分离性[11]。其五,就地役权与相关权利的关联方面观察,没有需役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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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并可继承的权利的方式设定负担(地上权)。显然《德国民法典》中的空间权制度就是地上权制度,即以建设建筑物或其它构筑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上下 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页. [5]杨万玲.关于完善我国空间权制度的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07年4月第19卷第4期,第11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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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不符合发展变化了情况,同时也有悖基本的法理。从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而言,尽管房屋与土地具有天然的不可分性,但自然属性上的一体性并不能否定法律权利上的 土地及建筑物为抵押者,如经拍卖,其土地与建筑物之拍定人各异时,适用前期之规定。)我国《物权法》没有采用地上权的概念,意味着立法上没有设计出统一的地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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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并符合交付条件,“预售”是指正在建设中尚未竣工验收的商品房“现售”与“预售”的约定条件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一个项目 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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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侧的公用绿地上修建了商业用房一间。本案原告张某之兄当时以13000元的价格与A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该门面房。2007年,张某从其兄处继承该房,并 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而主张物权排他,被告则以建筑物侵害业主对土地使用权的共有而主张侵权排他。尽管诉辩双方在所有权范围内围绕权利的有无展开论争,但客观来讲,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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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使用权的,那么,开发商享有停车位的所有权,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停车位,只能够是向开发商购买使用权或者进行租赁。[4]、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区分所有建筑物 载《社区》2006年1月 [10]、石磊《关于商品房销售中停车位和会所权利归属的思考》,载《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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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定着物出租给改制企业使用,由乡村集体每年收取租金。根据地随房转移原则,土地使用权作为地上建筑物的必然构成部分,出租房屋、场地等实质上也出租了土地, 严重违反协议时,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将全部房地产权利及时收回。同时也有利于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缺点是地上定着物的维护不能得到切实保证,并易发生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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