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的管制手段,而不完全是私法层面的公示制度。正是我国当代特定的行政干预的宏观政策背景,决定了当下物权变动模式进化中的的局部性和过程性。一方面,对抗主义 治理的倾向。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1页。物权法定原则直接表达了对物权公示表象的限定,而强行法和固有法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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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进程中很重要的立法是物权法,物权法中极其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物权行为,在立法中对物权行为的态度问题是我国物权法律体系当中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问题,它涉及 公示手段的认识,法国民法没有公示的专门规定,认为物权公示没意义,近来认识到物权法律关系与债权法律关系变动之不同,建立登记制度,对此理论的修正。还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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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是物权行为的唯一成立要件是不成立的。 二、公示行为性质分析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现,并 和对我国物权立法以及未来民法典诸多制度如何设计的不同理解。物权行为理论必将在这场见仁见智的讨论中不断深入,也将为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的立法实践提供一种可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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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之确定,是在民事执行中适用物权法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把法律关系理清了,对物权法的法定公示方式与效力及善意第三人对抗制度掌握了,即使出现错综复杂的 受人丙可以取得该机动车的所有权,并且具有对抗乙的效力,这就是物权变动的二元立法模式在我国物权法中的体现。 二、善意第三人与特定动产所有权人的确定 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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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所有权仍然可以架构一套符合世界潮流的物权法,而物权法定主义、物权行为和登记生效要件等陈旧制度都应抛弃,而采物权自由原则及登记对抗要件,以符合多数国家 交易安全的保护,不应限制当事人创设新种类和新内容的物权。至于物权公示的要件,本文强调应修正为公示对抗要件。 所有权一编,已增加了许多保护被征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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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条的适用条件。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三个条件,即受让时出于善意,支付合理的价格,完成物权的公示。根据该条第3款 由此可见,商事留置权制度中,作为其成立要件之一,留置权人自始便必须对债务人的动产进行公开、和平、持续的占有,因此完全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对完成物权公示方面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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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的确非常重要,但目前有的物权(如抵押权)同时适用动产和不动产,而一些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也适用于某些动产,如果以物的划分来构建物权法体系,便会出现不必要 种总体的概括的规定,其根本特点是具有统领整个法律领域的涵盖性。应当认为,物权法中动产和不动产制度虽然存在巨大差异,但仍具有一些共同之处,在具体制度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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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其根本观点或主要理由无非皆在于认为:物权公示公信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都不能取代物权行为无因制度对交易安全的维护。进一步归纳其理由,又无非 :1947-1992[J].外国法译评,1998(1):66。参见孙毅,物权法的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A].民商法论丛(7)。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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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邵建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的事实证明,推翻“善意”的推定。综上所述,公信力与善意第三人制度是紧密联系的,脱离开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将对于当事人的善意与否的识别,建立在纯粹的“主观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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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人主张不动产物权登记是行政法律制度,不应该放入物权法。这一观点的错误,是不知道不动产登记只不过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比如,设定抵押权, 的利益不一致性已经得到法律的承认,地方政府已经取得了自己的财政所有权,但是我们物权法中“统一、唯一”的国家所有权却丝毫不动,这也太脱离现实了吧。 现在我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44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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